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趙宜閔
相 對 人 李金葉
李金滿
李舒湘
李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
723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價金分配比例」欄
所示之比例負擔。該判決業已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048元。是
以,本件相對人各應按其價金分配比例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
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均依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
編號 被告 價金分配比例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1 李金葉 1/5 3,210元 2 李金滿 1/5 3,210元 3 李舒湘 1/5 3,210元 4 李素蘭 1/5 3,210元 註:計算方式:16,048 × 價金分配比例
TPDV-114-司聲-202-20250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