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阮氏秋河
受 刑 人 DANG DUC HIEU(越南籍,中文名:鄧德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藥事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
息(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氏秋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阮氏秋河因受刑人即被告DANG D
UC HIEU犯藥事法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
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DANG DUC HIEU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依聲請
人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而被釋放,嗣受
刑人因該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85號判決處有期徒
刑2月確定,而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此有國庫存款
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
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法傳、拘無著,又被告於11
2年8月3日出境後迄至本院裁定時未再入境等情,亦有該署
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
告書、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各1件在卷可稽。另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已通知具保人應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上午9時偕同
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
上開保證金,且該通知業經送達於其繳納保證金時所陳報之
地址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及保證金收據附卷可憑,惟受
刑人仍未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
正當,爰裁定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TYDM-114-聲-711-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