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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文正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文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文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0 8年5月2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 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721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 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 簡字第73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秉洲

2025-03-18

CTDM-114-聲保-52-20250318-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東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東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東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及8年8月確定,並 於民國105年8月24日入監執行另案殘刑有期徒刑7月21日及 前揭徒刑,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3月13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2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65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秉洲

2025-03-18

CTDM-114-聲保-60-20250318-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福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福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福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及10月確定(應 係「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之誤載),並 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3900號核准假 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易字第10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瑄萱

2025-03-18

CTDM-114-聲保-53-20250318-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綺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綺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2月確定,於民國105年4月22日送監執 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 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楊綺嘉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6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2月,上 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700號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 字第101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2年8月,上訴後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22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 第123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案 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10月確定。又因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8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 、7月、7月確定;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82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8月 確定;上開㈣至㈤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71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並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 ,於105年4月22日送監執行後,於114年3月13日業經法務部 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 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1441號函暨所附法 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 期及文號: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1440號)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PCDM-114-聲-929-20250318-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粟開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粟開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粟開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5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 受刑人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粟開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先後論罪科刑,並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 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上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接續執行(合 計刑期為9年5月),現在監執行中,受刑人並於114年3月13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 署教字第114013523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茲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PCDM-114-聲-909-20250318-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佩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佩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人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已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438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7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磊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PCDM-114-聲-912-20250318-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文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文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 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50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 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7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8

PCDM-114-聲-925-20250318-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建智 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建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建智因犯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 案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92號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緩刑4年,後因撤銷緩刑確定、又經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 96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各案接續執行,合計刑期 為有期徒刑2年6月(原聲請意旨有所漏載,應予補充),於 民國112年6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962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 4年0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08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PCDM-114-聲-923-20250318-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羿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羿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羿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合併定應執行刑6年7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7年4月(聲請書前開誤載部分應予更正),於民國107年6 月12日入監執行(107年8月9日至108年3月18日,插接先執 行殘刑7月10日),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 8年度聲字第504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7月確定, 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 第10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受刑人於107年6月1 2日入監服刑(107年8月9日至108年3月18日,先執行殘刑7 月10日),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並於114年3月13日 經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 教字第11401352391號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PCDM-114-聲-908-20250318-1

板小
板橋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294號 被 告 徐詩堯 現於法務部○○○○○○○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 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 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 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廖書婷與被告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轄下之監 所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嗣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裁定命原告廖書婷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預納提解被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6,6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 月2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廖書婷迄今未預納上開費用,有本院 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足憑,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一項但書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庭墊支提解費16,600元,逾期未墊支,視為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2025-03-18

PCEV-113-板小-4294-2025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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