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邱少章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0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
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
前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復有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01號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下稱本件訴訟)之被告,因本件訴訟之原告
主張聲請人有於1月28日起至4月底之期間拿取原告手機做不
好的事,為釐清問題,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聲請交付「114年3
月11日12:12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件訴訟之被告而為當事人,惟本件訴
訟於114年3月11日並無開庭進行程序,無法庭錄音光碟可供
交付,是聲請人請求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自無從
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