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康君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6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康君(原名黃坤豪)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