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忠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
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忠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忠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聲請書誤
載為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於114年1月16日(聲請書
誤載為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
198734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有理
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PCDM-114-聲-249-2025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