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3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苙榞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陳宥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32747號、113年度偵字第11965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吳苙榞無罪。
理 由
一、本件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罪名:
被告吳苙榞明知2-胺基-1-(4-溴-二甲氧基苯基)乙酮(起
訴書漏載為2-胺基-1-乙酮,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運輸,且屬行
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公告之管制進出口物品
,未經許可不得非法運輸進入我國境內。為施用第三級毒品
,竟與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下稱某成年人),基於運輸第三
級毒品及自中華民國境外私運管制物品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
聯絡,於民國112年6月15日前某日,將姓名及住址提供某成
年人,約定以包裹寄送之方式取得第三級毒品。嗣財政部關
務署高雄關高雄郵件處理中心,於112年6月15日查獲自荷蘭
寄送至臺灣之郵包包裹(下稱本件毒品郵包;發遞單號:第
CZ000000000NL號,內含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第三級毒品2-
胺基-1-(4-溴-二甲氧基苯基)乙酮3包),收件人為「LI
YUNG WU,英譯中文吳苙榞」,收件地址為:「NO.93-19 Fe
ng Jen RD.83053 KAOHSIUNG CITY Taiwan,英譯中文臺灣
高雄市○○區○○路00000號」,遂移請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
局高雄分局辦理,經該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指揮偵辦,而於112年9月27日15時10分許,持本院核發搜索
票,在被告設立位於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桔榞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桔榞公司)搜索,當場扣得被告持有
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
分之咖啡包23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合計純質淨重為4
.4公克而未達5公克;起訴書誤載純質淨重為4.721公克),
以及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物,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等語。
二、本件相關法條暨適用之實務見解: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
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
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
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
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
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
裁判之基礎。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
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之
主要論據:
㈠非供述證據部分,詳如附表二「證據名稱」欄所示。
㈡本件毒品郵包內經查獲之第三級毒品數量非多,收件人為與
被告姓名英譯相近之英文名,收件地址則為被告所經營之桔
榞公司,且被告具施用第三級毒品之習性,而認被告係為供
己施用毒品,始訂購本件毒品郵包內之第三級毒品運輸來臺
等語。
四、被告所執辯詞及辯護人之主張:
㈠被告否認公訴意旨所指犯行,辯稱:本件毒品郵包非其所訂
購,亦無委請他人運送,直到警方於112年9月27日至桔榞公
司執行搜索,我才知悉本件毒品郵包存在等語。
㈡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雖曾施用第三級毒品,惟自承具
國內固定毒品通路,要無自國外訂購本件毒品郵包之必要。
且本件毒品郵包收件地址,為一般人均可輕易查悉之桔榞公
司登記地址,收件人則為「LI YUNG WU」,與被告姓名之英
譯「LI YUAN WU」尚有差異,難依此認定本件毒品郵包係被
告所訂購。又被告持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第三級毒
品,與本件毒品郵包內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第三級毒品之種
類不同,更徵被告無訂購進而施用本件毒品郵包內第三級毒
品之可能。綜上,本件檢察官之舉證,尚不足證明被告確有
上開犯行等語。
五、本院認定卷內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具運輸第三級毒品、私運
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理由如下:
㈠被告、檢察官不爭執之客觀事實
本件毒品郵包裝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第三級毒品2-胺基-1-
(4-溴-二甲氧基苯基)乙酮3包,係於112年6月15日前某日
,經某成年人以國際郵件方式自荷蘭郵寄起運,其上記載之
收件人為「LI YUNG WU」,收件地址則為被告所經營桔榞公
司之英譯地址。嗣本件毒品郵包抵臺後,經財政部高雄關高
雄郵件處理中心於112年6月15日查獲內容物疑為第三級毒品
,遂移請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偵辦,再經警方
於112年9月27日15時10分許,持本院搜索票至桔榞公司執行
搜索,扣得附表一編號2至7所示之物等情,業據被告坦認在
卷(院卷第101-102頁),並有附表二「證據名稱」欄所示
證據資料可考,此等基礎事實首堪認定。
㈡本件毒品郵包自荷蘭起運抵臺,其上填載之收件人為「LI YU
NG WU」,固與被告護照上英譯中文姓名「LI YUAN WU」僅
差一英文字母(院卷第141頁),且收件地址為被告擔任負
責人之桔榞公司英譯登記地址(院卷第91頁),狀似與被告
有相當關聯。然卷內既無任何相關對話紀錄、網頁截圖等證
據,得以證明該毒品郵包乃被告所訂購或提供收件資訊代為
收受,再遍查被告、被告配偶郭○汝及桔榞公司名下之金融
帳戶交易明細、信用卡刷卡紀錄,於本件毒品郵包抵臺前之
112年6月1日至同年月15日期間,亦查無可供懷疑與向國外
訂購毒品相關之金流(院卷第151-211頁)。另依本件毒品
郵包之郵件性質,既毋須經收件人補辦驗關手續(見財政部
關務署高雄關113年5月17日高普業一字第1131013340號函覆
,院卷第77頁),亦毋須收件人簽名收受(見附表二編號7
之證據,他卷第5頁),故未曾經收件人申報或補辦驗關,
更未曾經被告或其他收件人實際收受,即業由財政部關務署
高雄關予以查扣(偵一卷第47頁)。是以,卷內既無得以佐
證本件毒品郵包係被告向國外訂購或他人委由被告提供收件
資料、代為收受之積極證據,亦實際未經被告出面領取收受
,且縱本件毒品郵包上之收件人及收件地址,分別為與被告
英譯姓名相似之英文拼音、被告擔任負責人之桔榞公司登記
地址,惟桔榞公司之地址及負責人(即被告)姓名,既為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網站唾手可得之網路公開資訊(院卷
第91頁),當難僅憑此等可能經他人任意查得進而填載之收
件資料,逕認被告就運輸本件毒品郵包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
分擔。
㈢況且,本件毒品郵包於112年6月15日經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查驗扣押起,至被告於112年9月27日為警搜索扣得持有附表
一編號2至5所示第三級毒品之三個月期間,查無任何人有以
網路查詢該郵包遞送進度之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
3年5月15日郵字第1139867652號函檢附之郵包查詢紀錄可考
(院卷第73頁)。是倘本件毒品郵包果真係被告訂購或提供
收件資料欲代為收受,其理當隨時追蹤郵包投遞進度,實無
於郵包抵臺後近三個月,均不聞不問郵包流向之理,更徵被
告辯稱其原先對本件毒品郵包毫無所悉,迄警方於112年9月
27日至桔榞公司執行搜索時方知此情之詞(院卷第259頁)
,亦非無據。
㈣至警方得悉查獲本件毒品郵包後,於112年9月27日前往桔榞
公司執行搜索,固扣得被告持有如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之第
三級毒品,被告並自承有施用愷他命、毒品咖啡包之經驗(
偵二卷第10頁)。惟被告縱具持有、施用第三級毒品之習性
,仍不足單以作為本件毒品郵包係被告訂購或委由被告收受
、提供收件資料之佐證,本屬當然。再者,查獲本件被告持
有如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第三級毒品之時間為112年9月27日
,與查扣本件毒品郵包之112年6月15日,已過三個月之久,
且本件毒品郵包內之第三級毒品種類為「2-胺基-1-(4-溴-
二甲氧基苯基)乙酮」,亦與被告經查扣持有如附表一編號
2至5所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
基卡西酮及愷他命」等成分,毒品種類迥異,實難以被告於
本件毒品郵包抵臺「後」三個月,尚具持有、施用與本件毒
品郵包內毒品種類「相異」之第三級毒品等事實,反向推論
其有訂購本件毒品郵包或提供收件資料等運輸第三級毒品、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構成要件行為至明。
㈤綜上各節,本件毒品郵包之收件姓名及地址,固填載為與被
告英譯姓名相似之名、被告擔任負責人之桔榞公司登記地址
,然依卷內證據,尚難認定被告與某成年人具運輸第三級毒
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揆諸前揭意
旨,當無從遽以此等罪責相繩。
六、從而,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
物品進口罪嫌,然所提證據未能證明被告與運輸本件毒品郵
包來臺之某成年人,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致使無從形
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則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
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
認定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益雄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文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粟威穆
法 官 莊維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附表一:扣案物品目錄
編號 扣案物品 名稱 數量/單位 所有人/持有人 扣押地點 備註 1 疑似2-胺基-1-(4-溴-二甲氧基苯基)乙酮之粉末 3包 略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高雄郵件處理中心 ①原高雄關扣押貨物暨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偵一卷第47頁) ②編號A1至A3,隨機抽取編號A1鑑定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2-胺基-1-(4-溴-二甲氧基苯基)乙酮(2-Amino-1-(4-bromo-dimethoxyphenyl)ethanone)成分,純度約50% 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1至A3均含2-胺基-1-(4-溴-二甲氧基苯基)乙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05公克 ④參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2月27日刑理字第1136022176號鑑定書(偵一卷第9-11頁) 2 毒品咖啡包 (外觀:大力水手) 17包 吳苙榞 高雄市○○區○○路00○00號(桔榞公司登記址) ①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偵一卷第27頁) ②編號B1至B17,經檢視均為藍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61.71公克(包裝總重約19.55公克),驗前總淨重約42.16公克 ③隨機抽取編號B5鑑定:經檢視内含紫色粉末,淨重2.95公克,取0.35公克鑑定用罄,餘2.6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7% ④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B1至B17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95公克 ⑤參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2月27日刑理字第1136022176號鑑定書(偵一卷第9-11頁) 3 毒品咖啡包(外觀:檸檬堂) 5包 ①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偵一卷第27頁) ②編號C1至C5,經檢視均為深藍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26.81公克(包裝總重約5.75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1.06公克 ③隨機抽取編號C3鑑定:經檢視內含綠色粉末。淨重4.12公克,取0.49公克鑑定用罄,餘3.6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 ④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C1至C5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26公克 ⑤參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2月27日刑理字第1136022176號鑑定書(偵一卷第9-11頁) 4 毒品咖啡包(外觀:SUPERME) 1包 ①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偵一卷第27頁) ②編號D1:經檢視為黑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驗前毛重5.55公克(包裝重1.61公克),驗前淨重3.94公克。取0.41公克鑑定用罄,餘3.5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驗前純質淨重約0.19公克 ③參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2月27日刑理字第1136022176號鑑定書(偵一卷第9-11頁) 5 愷他命 2包 ①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偵一卷第27頁) ②檢出愷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分別為:0.235公克、0.086公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221公克、0.074公克) ③參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9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二卷第105頁) 6 電子磅秤 1台 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偵一卷第27頁) 7 施用器具 1組 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偵一卷第27頁)
附表二:偵查卷內之非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本件毒品郵包、郵包內毒品及現場蒐證之照片 偵一卷第49-55頁 2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2月27日刑理字第1136022176號鑑定書 偵一卷第9-11頁 3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9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偵二卷第105頁 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一卷第23-27頁 5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刑事案件移送書 偵一卷第45-46頁 6 高雄關扣押貨物暨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 偵一卷第47頁 7 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偵辦「Li Yung Wu」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偵查報告書 他卷第5-8頁
附表三:卷宗代號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6249號 他卷 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747號 偵二卷 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965號 偵一卷 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39號 院卷
KSDM-113-訴-239-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