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58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114年1月1日施行
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500元。次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又
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
前段、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為113年度聲字第284號
裁定,於抗告期間內提出「異議」,依上開規定,視為提起
抗告,然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安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