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7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仕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34625、35100、36878、37795、40468、40469、40681、4
179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5772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3301、43313、43945、
45810、48596、49141、51218、53104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自白犯罪(113年度金訴字第3080號),本院合議庭認為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仕翔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張仕翔知悉詐欺集團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追查,
經常利用他人手機門號掩飾身分,並可預見提供自己申辦之
手機門號供他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連,亦可預見
得利用手機門號申辦特定網站之會員帳號,復利用該會員帳
號所產生之交易虛擬帳戶收取詐欺犯罪不法款項,將犯罪所
得款項匯入、轉出,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及所在,
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得利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
定故意,於民國113年5月15日14時許起,使用其申辦之手機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號(下合稱本案門號)替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蔣安
琦」之人收取驗證碼,並將驗證碼透過通訊軟體WeChat告知
「蔣安琦」,張仕翔轉告每則驗證碼可獲得人民幣10元之報
酬。嗣「蔣安琦」所屬詐欺集團取得本案門號後,即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洗錢之犯意,於不詳時間
利用本案門號向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冠公司)註
冊取得如附表所示之MyCard會員帳號後,以附表所示方式,
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
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並由
張仕翔配合提供驗證碼,以掩飾、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之去
向及所在。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於警詢、偵查時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時所為之自白。
㈡證人即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
㈢智冠公司註冊MyCard會員帳號資料及遊戲點數儲值紀錄、本
案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附表所示之人與前揭詐欺集團成員
對話紀錄、附表所示之人之交易明細、交易畫面截圖。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6條業經修正,於113
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其中:
⒈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
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前二項情形
,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
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
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
⒉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
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
同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修法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
得財物者」之減刑要件。
⒊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就本案罪刑有關之事項,包含:本案
被告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被告於偵查中
否認洗錢犯行,至審判中始自白洗錢犯行,且未自動繳交
本案犯罪所得等事項,綜合比較修正前、後規定:
⑴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刑,依刑法第30條
第2項減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
1月以下」。然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
處斷刑不得超過特定犯罪即普通詐欺得利罪之最重本刑
有期徒刑5年,故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5
年以下」。
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法定刑,依刑法第
30條第2項規定減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3月以
上,4年11月以下」,如判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即得易科
罰金。經綜合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行
為人,應整體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
段、第23條第3項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
助詐欺得利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基於單一幫助詐欺得利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意,協助「
蔣安琦」收取多則驗證碼簡訊,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
所為,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
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
一罪。
㈣被告以單一提供本案門號之行為,幫助前揭詐欺集團成員詐
取財物及遂行洗錢犯行,侵害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產法益,同
時觸犯幫助詐欺得利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㈤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犯行構成要件以外之
行為,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被告於偵查時否認本案幫助洗錢犯行,且未自動繳交本案
犯罪所得,自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輕
其刑規定之適用。
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
送併辦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57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3301、43313、43945、
45810、48596、49141、51218、53104號),與起訴部分有
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㈦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交付本案門號資料並
協助轉告驗證碼,供前揭詐欺集團用以收取詐騙款項,致附
表所示之人共高達17人受有財產上損失,並使檢警難以追緝
,行為應予非難;參以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
時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供稱已與
其中2位不詳被害人調解成立(金訴卷第68頁),然卷內並
無相關證據佐證,並參以被告無經法院判決有罪之前案紀錄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審酌被
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附表所示之人受害金額,
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事
涉隱私,金訴卷第67頁)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四、沒收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的犯罪所得為1萬5,000元等語(
金訴卷第67頁)。故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為1萬5,000元,未據
扣案,且無證據顯示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且無過苛條款
之適用,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洗錢防制法第25條雖規定:「犯第19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考量
卷內並無證據顯示被告仍實際管領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之款
項,倘若仍按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之款項,對被告諭知沒收
與追徵,有違比例原則,而屬過苛,本院審酌被告犯案情節
、家庭經濟狀況等情形,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認無
宣告沒收與追徵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檢察官余彬誠、胡宗鳴、張雅晴
移送併辦,檢察官趙維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羅羽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詐欺集團使用之會員帳號 備註 1 謝欣伶 113年5月24日15時42分許,盜用謝欣伶友人即暱稱「Kim Lin」之通訊軟體Instagram帳號,向謝欣伶佯稱急需用錢。 ⑴113年5月24日16時3分許,匯款3萬元。 ⑵113年5月24日16時10分許,匯款3萬元。 智冠公司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綁定門號0000-000000號) 113年度偵字第34625號 2 游智喨 113年5月20日21時10分許,假冒游智喨友人名義,向游智喨佯稱急需用錢。 113年5月20日21時21分許,匯款3萬元。 智冠公司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綁定門號0000-000000號) 113年度偵字第35100號 3 林雅萍 113年5月18日18時9分許,假冒林雅萍友人陳紫薇名義,向林雅萍佯稱急需用錢。 113年5月18日18時19分許,匯款3,015元。 智冠公司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綁定門號0000-000000號) 113年度偵字第36878號 4 楊承恩 113年5月20日22時許,盜用楊承恩友人即暱稱「Luke」之Instagram帳號,向楊承恩佯稱急需用錢。 113年5月20日22時18分許,匯款1萬元。 智冠公司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綁定門號0000-000000號) 113年度偵字第37795號 5 曾堃展 113年5月17日14時12分許,盜用曾堃展友人即暱稱「Aona」之Instagram帳號,向曾堃展佯稱急需用錢。 113年5月17日14時29分許,匯款5.000元。 智冠公司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綁定門號0000-000000號) 113年度偵字第40468號 6 孫千涵 113年5月21日14時40分許,盜用孫千涵友人即暱稱「圈圈」之Instagram帳號,向孫千涵佯稱急需用錢。 113年5月21日14時50分許,匯款3萬元。 智冠公司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綁定門號0000-000000號) 113年度偵字第40469號 7 潘彥廷 113年5月15日18時36分許,盜用潘彥廷友人葉汝鈞之Instagram帳號,向潘彥廷佯稱急需用錢。 113年5月15日19時2分許,匯款5,000元。 智冠公司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綁定門號0000-000000號) 113年度偵字第40681號 8 許惠婷 113年5月26日21時許,盜用許惠婷友人即黃瑋真之Instagram帳號,向許惠婷佯稱急需用錢。 113年5月26日21時40分許,匯款3萬元。 智冠公司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綁定門號0000-000000號) 113年度偵字第41798號 9 呂心玉 113年5月21日14時47分許,盜用呂心玉友人之Instagram帳號,向呂心玉佯稱急需用錢。 113年5月21日14時51分許,匯款3萬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3,000元)。 智冠公司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綁定門號0000-000000號) 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5772號 10 謝尚錕 113年5月17日16時15分許,盜用謝尚錕胞兄謝尚憲之Instagram帳號,向謝尚錕佯稱急需用錢。 113年5月17日16時19分許,匯款3萬元。 智冠公司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綁定門號0000-000000號) 113年度偵字第53104號 11 黃嘉惠 113年5月20日16時21分許,盜用黃嘉惠胞妹之Instagram帳號,向黃嘉惠佯稱急需用錢。 113年5月20日16時25分許,匯款3萬元。 智冠公司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綁定門號0000-000000號) 113年度偵字第51218號 12 王群緯 113年5月21日15時48分許,盜用王群緯友人黃駿宥之Instagram帳號,向王群緯佯稱急需用錢。 113年5月21日15時55分許,匯款3萬元。 智冠公司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綁定門號0000-000000號) 113年度偵字第48596號 13 陳柏睿 113年5月25日15時36分前之不詳時許,盜用陳柏睿友人之Instagram帳號,向陳柏睿佯稱急需用錢。 113年5月25日15時36分許,匯款5,000元。 智冠公司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綁定門號0000-000000號) 113年度偵字第49141號 14 施震瑋 113年5月25日17時20分許,盜用施震瑋友人即暱稱「早睡困難戶」之Instagram帳號,向施震瑋佯稱急需用錢。 113年5月25日17時27分許,匯款3萬元。 智冠公司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綁定門號0000-000000號) 113年度偵字第43313號 15 盧美君 113年5月15日15時16分許,盜用盧美君友人宋冠儀之Instagram帳號,向盧美君佯稱急需用錢。 113年5月15日15時22分許,匯款3萬元。 智冠公司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綁定門號0000-000000號) 113年度偵字第43945號 16 陳耀威 113年5月16日17時13分許,盜用陳耀威大嫂即暱稱「Ciao1202」之Instagram帳號,向陳耀威佯稱急需用錢。 113年5月16日17時22分許,匯款3萬元。 智冠公司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綁定門號0000-000000號) 113年度偵字第45810號 17 林士哲 113年5月20日13時58分許,盜用林士哲友人郭一尾之Instagram帳號,向林士哲佯稱急需用錢。 113年5月20日14時4分許,匯款3萬元。 智冠公司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綁定門號0000-000000號) 113年度偵字第43301號
TCDM-113-金簡-733-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