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黎杰成、黃立宇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83,6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TLEV-114-六簡調-112-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