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張浩明
Gravatt,Qld.4122 Queensland, Australia
葉佳玲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高明哲律師
任俞仲律師
温藝玲律師
上 訴 人 張惟盛
Gravatt,Qld.4122 Queensland, Australia
張藍尹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温藝玲律師
被上訴人 張玉惠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楊倢欣律師
黃冠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玉惠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0萬
元(計算式:760股x10000元=7,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1萬436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附表:宏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編號 項目 價 值 1 宏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7,600,000元 計算式: 依宏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簿記載,每股金額為10,000元,上訴人張浩明、葉佳玲、張惟盛、張藍尹所有之股份數:280+140+200+140=760股,據此計算於起訴時之價值為7,6 00,000元(760x100 00)
TPDV-111-重家繼訴-5-20241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