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秉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謝家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23日113年度訴字第1460號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新臺幣(下同)54,400元,故上訴利益應為54,4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TNDV-113-訴-1460-2024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