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聖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978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變更至113年10月30日上午11時3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
展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原定113年10月31日(週四)下午2時30分宣判;惟強
烈颱風康芮來襲,目前已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原定上開宣判
期日恐有颱風假之虞,故本院認有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之必要,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TNDM-113-訴-620-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