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氏美安女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
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氏美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胡氏美安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
記載「除理由另狀補陳外」,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被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敘述具體之上訴理
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TNDM-113-訴-487-202503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