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智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
勒戒 113年度毒偵字第4279號、113年度聲觀字第81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
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
國113年7月28日晚間7時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段00巷0弄
00號2樓居處,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
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7月3
0日凌晨0時14分許為警於桃園市○○區○○○路00號前查獲,扣
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4公克)
,且經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又
被告經臺灣桃園地檢署轉介至治療機構接受戒癮治療,然被
告未遵期前往,自無從對被告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
處分,亦難認被告有自費完成戒癮治療之決心及能力,爰依
法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
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據被告
於警詢中、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經警採尿送驗結果,
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24/0000
0000)、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尖端先進醫藥股份有限公
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桃園是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
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確有上開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無訛。
(二)本案被告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發函提醒,仍未遵
期至國軍桃園醫院進行戒癮治療評估等情,有國軍桃園總
醫院113年12月2日醫桃企管字第1130013057號函、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乙○秀隆113毒偵4279字第1139142317號函、
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本院於裁定前寄發觀察勒戒意見表予
被告,被告亦未回覆意見,有本院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
參。本院審酌被告縱表示有意願以戒癮治療代替觀察勒戒
,然遲未至醫療機構進行評估,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亦已
發函提醒被告,被告迄今仍未前往評估,可認被告確實無
完成戒癮治療之意願及決心,是以聲請人經審酌個案情形
後,選擇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而未為附命完成戒癮治
療之緩起訴處分,客觀上難認有裁量怠惰或裁量濫用之不
當情事,依前揭說明,應尊重聲請人裁量後所為之決定,
則聲請人所為之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韻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