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112號
聲 請 人 林○○即○○○律師之承受程序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20,000
元,代墊費用新臺幣1,094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10年度司繼字第301號民事裁
定選任○○○律師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
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又○○○律師業已清查被繼承人遺產
、申報遺產稅、確認繼承人、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收受債
權人陳報債權、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為公示催告,因○○○律師已因意外離世,無法行使遺產管理
人職務,聲請人為○○○律師之繼承人,為此由聲請人代為向
本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支出之必要費用新臺幣(下
同)3,094元(聲請狀誤載為3,024元)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01號
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律師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
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110年度
司家催字第53號民事裁定、執行事務與費用支出明細表及收
據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
01號、本院110年度司家催字第53號卷宗核閱屬實。而聲請
人為遺產管理人之繼承人,且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其聲
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繼承人之遺產,核定價值總額為717,388元,此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稽。又原遺產管
理人○○○律師業已清查被繼承人之財產、申報遺產稅、聲請
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就被繼承人所
遺不動產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等管理遺產行為。是斟酌被繼
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需另行選任其他遺產管理人
處理,評估原○○○律師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
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
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爰核定○○○律師之報酬金額為2
0,000元應屬適當。另聲請人主張○○○律師於管理遺產期間代
墊聲請公示催告、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程序費用,業經本
院於110年度司家催字第53號及本件之裁定主文中裁定程序
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毋庸再重複納
入計算外,其餘1,094元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KSYV-113-司繼-5112-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