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延佑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75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延佑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梁延佑前無犯罪紀錄,
素行良好,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竟無故侵入告訴人
劉衛人之住宅庭院內,侵害告訴人居住安寧之利益,自應予
非難;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但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以取得
原諒之犯後態度,復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
生危害,兼衡其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
偵卷23頁警詢筆錄被告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承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7508號
被 告 梁延佑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10樓
居臺中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延佑於民國113年8月10日10時8分許,行經劉衛人位於臺
中市○○市○區○○街00巷0號住處前,見四下無人,竟未經劉衛
人之同意,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開啟上址住處大門,逕自
侵入劉衛人之住宅庭院內。嗣經劉衛人察覺有異,並發現梁
延佑在上址庭院逗留,隨即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劉衛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延佑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劉衛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情節相符
,並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5張、現場照片2張等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李承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怡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TCDM-114-中簡-125-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