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2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仰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30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仰豐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部
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呂仰豐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
逸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至被告另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
受理之判決,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KSDM-112-審交訴-216-202503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