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佩枝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2
0,261元(計算式:請求金額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
1月12日止之利息,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
,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290元。茲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TYEV-114-桃補-183-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