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文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文明(下稱受刑人)前犯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93874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TCHM-114-聲保-95-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