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4 年度聲沒字第128 號、
113 年度相字第9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壹點伍陸公克)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死者林昇志於民國113 年5 月10日下午4 時
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3 樓,經其母林黃梅發
現死亡,警方獲報到場後於現場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
(驗餘淨重1.56公克)而扣押在案,經抽取死者體液鑑驗後
,驗出死者體內有海洛因代謝物等毒品成分,是本案係因死
者施用扣案之海洛因過量,導致鴉片類藥物中毒而休克併呼
吸衰竭死亡,死者死亡一案查無他殺嫌疑及應負刑責之人,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報結,而死者施用毒品一案,則因死者已先於檢警查悉犯罪
事實前死亡,而未經裁判宣告沒收,並考量扣案之海洛因1
包經鑑驗後,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
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亦有明定。
三、經查,死者林昇志(下稱林昇志)之母林黃梅於113 年5 月
10日下午4 時50分許發現林昇志倒臥在臺中市○○區○○路0 段
000 號3 樓,且無生命跡象,而警方於113 年5 月10日下午
5 時11分許獲報後,即前往現場,並在該處床頭櫃扣得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1 包等情,有警員職務報告、相驗筆錄、訊問
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等附
卷為憑(聲沒卷第9 、11、13至15、21、23、39、49頁)。
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經送鑑驗結果,檢驗出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驗餘淨重1.56公克),此有法務部
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 年2 月3 日鑑定書及鑑定人結文
在卷可參(聲沒卷第53、55頁),確屬違禁物,是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鑑
定耗損部分已滅失,不另諭知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TCDM-114-單禁沒-201-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