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瑩瑩
劉婷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淑珍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56,1
12元(見本院卷第2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0,19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SLDV-112-重訴-375-2024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