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易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在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731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靜慧
書記官 林曉郁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
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陳在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伍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
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在佑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α-吡咯
烷基苯異己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列管
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
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間之某日,在新
竹縣新豐鄉紅毛港附近,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胖」之
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14萬元之代價,購買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200公克,並以每包150元之代價,購買含有第
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若干包而
持有之;復承前犯意,於113年6月27日之某時許,在新竹縣
新豐鄉紅毛港附近,以2,000元之代價,向「小胖」購買含
有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之彩虹菸9支而
持有之。嗣於113年7月2日13時許,經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
票於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新竹縣○○鄉○○路000號執行
搜索,而扣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毒品,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四、附記事項:
㈠被告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竹交簡字第141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12年6月6日執行完畢,於本案
構成累犯,經公訴人於協商過程中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
解釋文意旨後,認應加重其最低本刑,附此敘明。
㈡本案扣案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鑑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α-吡咯烷
基苯異己酮」成分,是上開毒品均係被告本案所持有之第
三級毒品,依前開說明,均屬違禁物,除取樣鑑驗用罄部
分已失卻違禁物之性質而毋庸沒收外,餘均應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用以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以
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
將之完全析離,是就該等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毒品,均併予
諭知沒收之。至於其餘扣案物,無證據可資證明與本案犯
行有關,又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宇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瑞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曉郁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筆錄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 表:
編號 物品 鑑驗結果 備註 1 愷他命2包(含包裝袋2只)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餘淨重1.212公克。 ⑴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3年11月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報告【收驗】編號:A5494Q;分析編號DAC5210,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314號卷第36頁) ⑵本院扣押物品清單1份(保管字號:114年度院安字第4號,本院卷第45頁) 2 彩虹菸7支(含外包裝2個) 含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惟非均質之樣態,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⑴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3年10月1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報告【收驗】編號:A5494;分析編號DAC5211,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314號卷第33頁) ⑵本院扣押物品清單1份(保管字號:114年度院安字第3號,本院卷第41頁) 3 毒品咖啡包100包(含包裝袋100只)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餘淨重13.238公克。 ⑴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3年11月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報告【收驗】編號:A5494Q;分析編號DAC5208、DAC5212,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314號卷第36至37頁) ⑵本院扣押物品清單1份(保管字號:114年度院安字第2號,本院卷第37頁) 4 毒品咖啡包133包(含包裝袋133只)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餘淨重14.248公克。 ⑴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3年11月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報告【收驗】編號:A5493Q;分析編號DAC5203、DAC5204、DAC5205、DAC5206、DAC5207,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495號卷第108至109頁) ⑵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1至233(偵字第17314號卷第24頁) 5 愷他命35包(含包裝袋35只)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餘淨重111.867公克(起訴書誤載為27.486公克,經公訴檢察官更正如上)。 ⑴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3年11月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報告【收驗】編號:A5493Q;分析編號DAC5209,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495號卷第108至109頁) ⑵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至35(偵字第17314號卷第25至28頁)
SCDM-114-易-105-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