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3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吳惠蓁即吳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6,0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在
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吳惠蓁即吳惠玲前於民國94年1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以下同)22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
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
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99,143元,及自95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
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㈢債務人吳惠蓁即吳惠玲前於民國94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
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
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06,938元,及自94年11月27日起至104
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
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5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9143元 吳惠蓁即吳惠玲 自民國95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106938元 自民國94年11月27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PTDV-114-司促-2534-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