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相 對 人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合
關 係 人 大高雄景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次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
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已揭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關係人大高雄景觀有限公司於
民國113年5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
及關係人吳明德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
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
務,包括借款、透支,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0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3年5月13日,清償
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關係人大高雄景觀有限公司、吳明德於113年5月6日向聲
請人借款9,6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3年5月6日起至114年5
月5日止,約定每月14日給付當月利息,借貸期間期滿時,
應將借用金錢全部清償,如有不按期付息本金,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關係人大高雄景觀有限公司
、吳明德未依約清償利息,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又關係人大高雄景觀有限公司已於113年5月17
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並登記予相對人順合資產管理
顧問有限公司,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
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借貸契約書(兼作借據)、土地及
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
關係人大高雄景觀有限公司、吳明德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
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順合資產
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關係人大高雄景觀有限公司、吳明德於
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順合資產管理顧問
有限公司、關係人大高雄景觀有限公司、吳明德,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相對人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關係人大
高雄景觀有限公司、吳明德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開
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鳥松 青雲 1090 (空白) 6809 170/10000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921 青雲段1090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5層 1層:52.82 2層:34.88 3層:55.45 4層:49.29 5層:29.35 合計:221.79 陽台:20.06 平台:8.63 露台:20.64 花台:0.85 全部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備註 共有部分:青雲段869建號,面積:1483.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CTDV-113-司拍-218-20250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