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呂玉治
呂秀眞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蔡旺都間因竊盜案件,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
113年度附民字第55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
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
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次按刑
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
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仍以移送前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
實所生為限,如非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範圍,縱刑事法
院將之移送同院民事庭,則原告於案件移送民事庭後,就請
求範圍超出移送前刑事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範圍部分,仍有
繳納裁判費之義務。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
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
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
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等於本院刑事庭113年度嘉簡字第1388號刑事案件
之程序中,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刑事庭
移送前來,然本院刑事庭113年度嘉簡字第1388號刑事案件
係就被告竊盜黑色舊式話筒型電話機1具之犯行予以簡易判
決處刑。原告等主張被告蔡旺都毀損監視器攝影機及探照燈
部分,被告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508號、
第6533號不起訴處分,經原告等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
署臺南檢察分署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2061號處分書予以駁
回,現原告等仍請求被告賠償,即係就非刑事判決認定之犯
罪事實範圍提起民事請求,依前開說明,原告就被告毀損攝
影機及探照燈部分,自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又依原告等請
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CYEV-114-嘉小調-279-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