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10號
上 訴 人 徐子宸
被上訴人 夏永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3年12月2
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10號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TCDV-113-訴-1510-20250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