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案號

KSEV-113-雄小-2546-20241224-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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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徐子宸告瞿沛宸,要求還錢。法院判瞿沛宸要還徐子宸新台幣一萬五千元,外加利息,利息從113年9月22日開始算,年利率5%。訴訟費一千元也由瞿沛宸負擔。如果瞿沛宸提供一萬五千元擔保,可以免除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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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546號 原 告 徐子宸 被 告 瞿沛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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