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周宜美
相 對 人 周行燦
周新展
周億盛
特別代理人 陳錦英
相 對 人 卓金秀
周惠珍
周雅綺
周政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㈠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周行燦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臺幣陸仟柒佰
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相對人周新展、周億盛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臺
幣貳仟貳佰零肆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相對人卓金秀、周惠珍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臺
幣參佰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相對人周雅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臺幣參佰貳拾
貳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㈤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周政義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臺幣壹仟貳佰
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相對人周新展、周億盛各應賠償相對人周行燦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新臺幣玖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相對人卓金秀、周惠珍各應賠償相對人周行燦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新臺幣貳仟零肆拾參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相對人周雅綺應賠償相對人周行燦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臺幣貳
仟零貳拾壹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㈨相對人周政義應賠償相對人周行燦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臺幣肆
佰肆拾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㈩相對人周新展、周億盛各應賠償相對人卓金秀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新臺幣貳佰零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卓金秀應賠償相對人周雅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臺幣伍
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相對人卓金秀應賠償相對人周政義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臺幣肆
佰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新展、周億盛各應賠償相對人周惠珍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新臺幣貳佰零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惠珍應賠償相對人周雅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臺幣伍
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惠珍應賠償相對人周政義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臺幣肆
佰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新展、周億盛各應賠償相對人周雅綺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新臺幣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雅綺應賠償相對人周政義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臺幣參
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新展、周億盛各應賠償相對人周政義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新臺幣壹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
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
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
,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
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
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
負擔之費用,以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
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第92條、第93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前開條文於家事訴
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及反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登記請
求權存在等事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111年
度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
家上字第21號判決,第二審判決主文諭知「第一、二審訴訟
費用,關於本訴部分由兩造依附表二欄所示比例負擔;關
於反請求部分由卓金秀、周惠珍、周雅綺、周政義連帶負擔
。」,全案亦已確定,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又兩造所預納
、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本件訴訟費用
,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應賠償之對
象及金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費用計算書:
項次 項目 金額(新臺幣) 預納人 1 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 聲請人周宜美 2 地政規費 8,150元 聲請人周宜美 3 鑑價費用 45,000元 相對人周行燦 4 複製電子卷證費 109元 相對人周雅綺 5 第二審裁判費(本訴部分) 4,140元 相對人卓金秀、周惠珍、周雅綺、周政義(每人各4分之1) 6 估價費 8,000元 相對人周政義 合計:68,269元 聲請人周宜美預納:11,020元 相對人周行燦預納:45,000元 相對人卓金秀、周惠珍各預納:1035元 相對人周雅綺預納:1144元 相對人周政義預納:9,035元
附表: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應負擔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聲請人周宜美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相對人周行燦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相對人卓金秀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相對人周惠珍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相對人周雅綺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相對人周政義之訴訟費用額 1 周宜美 1/5 13,654 ---- 9,000 207 207 229 1807 2 周行燦 1/5 13,654 2,204 ---- 207 207 229 1807 3 周新展 1/5 13,654 2,204 9,000 207 207 229 1807 4 周億盛 1/5 13,654 2,204 9,000 207 207 229 1807 5 卓金秀 1/20 3,413 551 2250 ---- 52 57 452 周惠珍 1/20 3,413 551 2250 52 ---- 57 452 周雅綺 1/20 3,413 551 2250 52 52 ---- 452 周政義 1/20 3,413 551 2250 52 52 57 ---- 總計 1 68268 8816 36,000 984 984 1087 8584
備註:
1.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及相對人預納之訴
訟費用之總額68,629元,乘以各繼承人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所
得金額。
2.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
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3.聲請人周宜美部分:
①相對人周行燦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原為2,204元;聲請人應賠償
相對人周行燦之金額原為9,000元,相互抵銷後聲請人應賠償
相對人周行燦6,796元(計算式:0000-0000=6796)。
②相對人周新展、周億盛各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為2,204元。
③相對人卓金秀、周惠珍各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原為551元;聲請
人各應賠償相對人卓金秀、周惠珍之金額原為207元,相互抵
銷後相對人卓金秀、周惠珍各應賠償聲請人344元(計算式:551
-344=207)。
④相對人周雅綺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原為551元;聲請人應賠償相
對人周雅綺之金額原為229元,相互抵銷後相對人周雅綺應賠
償聲請人322元(計算式:551-229=322)。
⑤相對人周政義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原為551元;聲請人應賠償相
對人周政義之金額原為1807元,相互抵銷後聲請人應賠償相對
人周政義1256元(計算式:0000-000=1256)。
4.相對人周行燦部分:
①相對人周新展、周億盛各應賠償相對人周行燦之金額為9,000元
。
②相對人卓金秀、周惠珍各應賠償相對人周行燦之金額原為2,250
元;相對人周行燦各應賠償相對人卓金秀、周惠珍之金額原為
207元,相互抵銷後相對人卓金秀、周惠珍各應賠償相對人周
行燦2,043元(計算式:0000-000=2043)。
③相對人周雅綺應賠償相對人周行燦之金額原為2250元;相對人
周行燦應賠償相對人周雅綺之金額原為229元,相互抵銷後相
對人周雅綺應賠償相對人周行燦2021元(計算式:0000-000=202
1)。
④相對人周政義應賠償相對人周行燦之金額原為2250元;相對人
周行燦應賠償相對人周政義之金額原為1807元,相互抵銷後相
對人周政義應賠償相對人周行燦443元(計算式:0000-0000=443
)。
5.相對人卓金秀部分
①相對人周新展、周億盛各應賠償相對人卓金秀之金額為207元。
②相對人周雅綺應賠償相對人卓金秀之金額原為52元;相對人卓
金秀應賠償相對人周雅綺之金額原為57元,相互抵銷後相對人
卓金秀應賠償相對人周雅綺5元(計算式:57-52=5)。
③相對人周政義應賠償相對人卓金秀之金額原為52元;相對人卓
金秀應賠償相對人周政義之金額原為452元,相互抵銷後相對
人卓金秀應賠償相對人周政義400元(計算式:452-52=400)。
6.相對人周惠珍部分:
①相對人周新展、周億盛各應賠償相對人周惠珍之金額為207元。
②相對人卓金秀應賠償相對人周惠珍之金額原為52元;相對人周
惠珍各應賠償相對人卓金秀之金額原為52元,相互抵銷後為0
元。(計算式:52-52=0)。
③相對人周雅綺應賠償相對人周惠珍之金額原為52元;相對人周
惠珍應賠償相對人周雅綺之金額原為57元,相互抵銷後相對人
周惠珍應賠償相對人周雅綺5元(計算式:57-52=5)。
④相對人周政義應賠償相對人周惠珍之金額原為52元;相對人周
惠珍應賠償相對人周政義之金額原為452元,相互抵銷後相對
人周惠珍應賠償相對人周政義400元(計算式:452-52=400)。
7.相對人周雅綺部分
①相對人周新展、周億盛各應賠償相對人周雅綺之金額為229元。
②相對人周政義應賠償相對人周雅綺之金額原為57元;相對人周
雅綺應賠償相對人周政義之金額原為452元,相互抵銷後相對
人周雅綺應賠償相對人周政義395元(計算式:452-52=395)。
8.相對人周政義部分
相對人周新展、周億盛各應賠償相對人周政義之金額為1807元
。
CHDV-113-司家聲-17-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