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253號
聲 請 人 周怡蓁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洪宗輝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票之發票日為何日,悉以票上記載之日期為準,且不以
票載發票日與實際發票日相符為必要。惟依票據文義解釋原
則,執票人於行使票據權利時,仍應受票上文義限制,尚不
得於票載發票日前行使票據權利,是執票人於票載發票日前
所為之提示,自不生合法提示之效力。又票據法第120條所
規定本票到期日為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載到期日者,視為
見票即付 (同條第2項) ,本件本票其到期日因先於發票年
、月、日,此項文義因有疑義,應可視同無記載,而視其
為未載到期日之見票即付之本票(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
第257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2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
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云云。
三、經查:附表所示本票之發票日為自民國(下同)112年5月31
日起,惟依票載,其到期日則均為早於發票日前之112年5月
23日,參照首揭說明,該到期日之記載應可視同無記載,而
視其為未載到期日之見票即付之本票。惟查:
㈠其中附表編號16~21所示本票之發票日均係在聲請人提出本件
聲請之後(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狀之遞狀日期為113
年10月14日),是聲請人於提出本件聲請時,就上開6張本
票現實上顯未能向相對人提示請求付款;至於附表編號1~6
、8~15、22、23所示等16張本票,聲請人係於112年5月23日
向相對人提示,此亦有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補正狀乙份在卷,
該16張本票之提示既係在發票日前,參照首揭說明,該提示
自亦不生效力。
㈡又附表編號7所示本票發票日關於年份之記載曾經改寫,然改
寫處無相對人之簽名,顯與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不符,
依法其改寫不生效力,故此本票之發票日仍應依改寫前之內
容「113年12月25日」為認定,相對人應按改寫前之文義負
票據責任,即以原記載之113年12月25日為發票日。查聲請
人於上開補正狀亦自述其係於112年5月23日向相對人提示該
本票,該本票之提示日既係在發票日前,參照上開說明,該
提示亦不生效力,併予敘明。綜上,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
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425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001 112年8月25日 50,000元 視為未載 CH353155 002 112年9月25日 50,000元 視為未載 CH353156 003 112年10月25日 50,000元 視為未載 CH353157 004 112年5月31日 100,000元 視為未載 CH353151 005 112年6月20日 200,000元 視為未載 CH353153 006 112年7月25日 50,000元 視為未載 CH353154 007 113年12月25日 50,000元 視為未載 CH353159 008 113年1月25日 50,000元 視為未載 CH353160 009 113年2月25日 50,000元 視為未載 CH353161 010 113年4月25日 50,000元 視為未載 CH353163 011 113年5月25日 50,000元 視為未載 CH353164 012 113年6月25日 50,000元 視為未載 CH353165 013 113年7月25日 50,000元 視為未載 CH353166 014 113年8月25日 50,000元 視為未載 CH353167 015 113年9月25日 50,000元 視為未載 CH353168 016 113年10月25日 50,000元 視為未載 CH353170 017 113年11月25日 50,000元 視為未載 CH353171 018 113年12月25日 50,000元 視為未載 CH353172 019 114年1月25日 50,000元 視為未載 CH353173 020 114年2月25日 50,000元 視為未載 CH353174 021 114年3月25日 38,000元 視為未載 CH353175 022 112年11月25日 50,000元 視為未載 CH353158 023 113年3月25日 50,000元 視為未載 CH353162
TNDV-113-司票-4253-202501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