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李淑君
被 告 鍵鼎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莊文瓊
被 告 林世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940,945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000,000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111年度甲
類第二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
其中一人為全體利益,以新臺幣8,940,94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或被告各為自己,以新臺幣8,940,945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各自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鍵鼎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鍵鼎公司)於民國
109年9月14日,邀同被告莊文瓊、林世鑫為連帶保證人,與
原告簽訂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之授信契約書,並約
定利率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百分之2.17378計算利息(
目前為百分之3.91378),被告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
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揭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揭利率百分之20,按
期計收違約金。被告分別向原加借款2,100,000元、1,400,0
00元、900,000元、600,000元、398,128元、1,333,448元、
1,240,470元、,1,018,899元,詎被告未依約還款,現尚積
欠原告8,940,945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一)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940,945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
約金。(二)願供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111年度甲類第二
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理由:原告主張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
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約定書、聲明書、
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原告企業戶定儲利率指數表為證(
本院卷第17至54、73、77、78頁),本院依前揭證據調查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爰酌定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同法
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宣告被告為全
體利益或為自己,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088,320 自11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 3.91378 自113年10月12日起至114年04月11日止 按前揭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 自114年0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前揭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 1,392,210 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 3.91378 自113年10月29日起至114年04月28日止 按前揭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 自114年0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前揭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3 895,000 自11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 3.91378 自113年10月12日起至114年04月11日止 按前揭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 自114年0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前揭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4 596,660 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 3.91378 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114年04月27日止 按前揭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 自114年0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前揭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5 395,928 自113年11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 3.91378 自113年11月03日起至114年05月02日止 按前揭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 自114年05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前揭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6 1,326,028 自113年11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 3.91378 自113年11月08日起至114年05月07日止 按前揭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 自114年05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前揭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7 1,233,570 自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 3.91378 自113年10月15日起至114年04月14日止 按前揭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 自114年0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前揭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8 1,013,229 自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 3.91378 自113年10月22日起至114年04月21日止 按前揭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 自114年0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前揭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備註: 一、幣別:新臺幣/元。 二、紀元: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