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劉惠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元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0013154-7 1 1000
TPDV-114-除-345-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