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城簡字第91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孟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92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謝孟軒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船舶未經許
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
核被告謝孟軒所為,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8條、第80條第1項之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
㈡共犯關係:
⒈就附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行,被告雖不具備船長之特定關係
身分,然與有船長身分之同案被告許勝凱間,就上開未經許
可航行至大陸地區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
28條、第31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仍以共同正犯論之,惟所
涉情節較為輕微,爰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
刑。
⒉就附件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犯行,被告自陳為「同心號」及
「同心8號」遊艇之船長(見偵卷第11、109頁),故被告該
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80條第1項
所規定之船長身分要件,而成立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
區罪。其與附件附表所示之人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罪數:
被告上開1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我國船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被告仍越界航行至大陸地區,已嚴
重影響我國邊防管理並造成治安隱憂;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
,及其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釣魚維生、月收入新臺幣
5,000元至15,000元不等之經濟狀況,未婚、沒有子女、與
父母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見113年度偵字第992號卷,下稱
偵字卷,第109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
考量被告所犯之罪均為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各
罪罪質相同,侵害同種法益,行為時間間隔不長,暨被告犯
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人格特性、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
要性等因素,併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沒收:
未扣案船舶「同心號」、「同心8號」非為被告所有,有中
華民國遊艇證書在卷可佐(見偵字卷第19至22頁),亦非屬
絕對義務沒收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席時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
(航行大陸地區之許可)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
行至大陸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十八個
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於必要
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
(罰則)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
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28條規定或違反第28條之1第1
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28條之1第2項規定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5百萬元以下
罰金。但行為係出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
長或機長或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
前項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或營運人為
法人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前項所定之罰金。但
法人之代表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之行為者,不在此
限。
刑法第7條之規定,對於第1項臺灣地區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私
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者,不適用之。
第1項情形,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
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照,並得停止或廢止該船
長、機長或駕駛人之執業證照或資格。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992號
被 告 謝孟軒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鎮○○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業經偵
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
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孟軒與附表所示之王猷倫等人(均另案偵辦)均知悉中華
民國船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且均
可預見金門地區與大陸地區緊鄰,船舶航行有逾越法定界限
之可能,仍基於縱航行至大陸地區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
故意,共同基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駕駛中華民國船舶
航行至大陸地區之犯意聯絡,由附表所示之謝孟軒、許勝凱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駕駛附表所示之遊艇,搭載附表示之人
,自附表所示之岸際出海,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航行至附
表所示之大陸地區海域,而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旋於
附表示時間,返航附表所示之岸際。嗣為警查獲。
二、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孟軒於偵訊中供承不諱,並有中
華民國遊艇證書、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表單、
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雷達航跡圖等在卷可資佐證
,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
、第80條第1項前段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嫌。又
被告與附表所示之人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請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雖與具有
船長身分之許勝凱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但
不具特定身分,請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又被告本件1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席時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皓文
參考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
(航行大陸地區之許可)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
行至大陸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十八個
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於必要
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
(罰則)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
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 28 條規定或違反第 2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 2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
上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行為係出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
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長
或機長或駕駛人。
前項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或營運人為
法人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前項所定之罰金。但
法人之代表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之行為者,不在此
限。
刑法第 7 條之規定,對於第 1 項臺灣地區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
外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
地區者,不適用之。
第 1 項情形,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
輸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照,並得停止或廢止該
船長、機長或駕駛人之執業證照或資格。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欲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行為人 船名 出 港 時 間 出港岸際 航行至大陸海 域之時間 航行至大陸海域之地點 返航時間 返抵岸際 1 許勝凱 謝孟軒 王猷倫 陳竑佑 同心8號(船舶編號:971115) 112年1月7日 23時35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青嶼陸軍E20.5據點岸際 112年1月7日 23時55分許 大伯嶼北方0.1浬海域 112年1月7日0時44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青嶼陸軍E20.5據點岸際 2 謝孟軒 謝孟忻 黃信譯 同心8號 112年1月9日 0時5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青嶼陸軍E20.5據點岸際 112年1月9日 0時24分許 大伯嶼北方0.2浬海域 112年1月9日0時44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青嶼陸軍E20.5據點岸際 3 謝孟軒 許勝凱 王猷倫 李承燁 同心號(船舶編號:931386) 112年3月11日2時4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青嶼陸軍E20.5據點岸際 112年3月11日 2時19分許 大伯嶼北方0.2浬海域 112年3月11日2時59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4 謝孟軒 王猷倫 李承燁 同心8號 112年3月14日2時50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3月14日 4時10分許 大伯嶼北方0.2浬海域 112年3月14日4時58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5 謝孟軒 王猷倫 許豈榞 同心8號 112年3月17日 20時54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3月17日21時28分許 大伯嶼北方0.2浬海域 112年3月17日22時17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6 謝孟軒 王猷倫 許豈榞 黃信譯 同心8號 112年3月18日 21時23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3月18日 21時40分許 大伯嶼東北方0.2浬海域 112年3月 18日22時33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7 謝孟軒 王猷倫 許豈榞 謝孟忻 同心8號 112年3月19日 22時5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3月19日 22時13分許 大伯嶼西北方0.5浬海域 112年3月19日23時0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8 謝孟軒 王猷倫 李承燁 謝孟忻 同心8號 112年3月21日 3時47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青嶼陸軍E20.5據點岸際 112年3月21日 4時6分許 大伯嶼北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21日5時20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青嶼陸軍E20.5據點岸際 9 謝孟軒 王猷倫 黃晉緯 羅子豪 同心8號 112年4月14日 4時33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4月14日 5時2分許 大伯嶼北方0.07浬海域 112年4月14日5時33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0 謝孟軒 黃晉緯 同心號 112年4月17日21時11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青嶼陸軍E20.5據點岸際 112年4月17日 21時50分許 圍頭東方1浬海域 112年4月17日22時50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 謝孟軒 王猷倫 陳竑佑 洪晨淯 林義評 同心號 112年6月15日23時54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青嶼陸軍E22據點岸際。 112年6月16日 0時17分許 圍頭西南方0.9浬海域 112年6月16日0時46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青嶼陸軍E22據點岸際 12 謝孟軒 王猷倫 陳竑佑 洪晨淯 羅文超 同心號 112年6月18日23時26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青嶼陸軍E22據點岸際。 112年6月18日 23時46分許 圍頭西南方0.7浬海域 112年6月19日0時13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青嶼陸軍E22據點岸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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