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91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俊良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李俊良所簽發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
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相對人李俊良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112
年8月17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SLDV-113-司票-34914-202503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