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CDV-113-訴-2616-2025020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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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16號 抗 告 人 李陳秀粉 訴訟代理人 詹基益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俊良等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抗告人對於 本院於114年1月6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261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 依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4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