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簡惠儀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賴巧淳律師
被上訴人 李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2月20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12年度嘉簡字第778號第一審簡易判
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4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上訴聲明:
一、原判決關於判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4,594元本
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
。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貳、本件事實要旨:
一、兩造主張要旨:
㈠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10年5月14日至同年9月
13日間,在上訴人所成立之「HUEI YI BABY SHOP」LINE群
組(下稱本件群組)下單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奶粉、尿布等商
品,並依上訴人指示匯款36萬501元至被上訴人名下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下稱本件帳戶)。惟
被上訴人迄今尚未收到如附表「未收商品數量」欄所示之商
品,此等商品之價值共計31萬7,094元。經被上訴人一再催
促上訴人出貨,上訴人始表示商品均係向上游即訴外人莊蟬
合購貨,已無法出貨,並在群組內表示會負責、打算退款等
語,顯見兩造已合意就尚未出貨商品部分解除契約,依民法
第259條規定,上訴人即應給付被上訴人未出貨之價金及利
息。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1萬7,094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㈡上訴人則抗辯:兩造應為委任關係並非買賣關係,從被上訴
人在本件群組內與莊蟬合之互動可知,被上訴人應知悉是透
過上訴人向莊蟬合匯款及訂購,相關商品亦是由莊蟬合親自
出貨給被上訴人,足徵上訴人僅係被上訴人與莊蟬合之聯繫
人,莊蟬合才是與被上訴人成立買賣契約之交易當事人。倘
法院認兩造間不存在委任關係,上訴人也僅係莊蟬合之履行
輔助人,因上訴人皆是聽從莊蟬合指示為之,上訴人僅是替
莊蟬合在群組內傳達訊息。退步言之,縱認兩造間存在買賣
契約,惟被上訴人從未向上訴人通知解除買賣契約之意思表
示,至於上訴人雖有與被上訴人私下提及可以處理退款等語
,但同日對話中亦有提及「我在跟警方確認我是否怎麼做」
,可知上訴人所稱可以處理,是上訴人準備對莊蟬合提告之
前置作業而已,並非解除買賣契約之意,故兩造並未合意解
除契約。並聲明: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二、其餘事實要旨及兩造攻擊防禦方法,因與原判決「事實及理
由」中「實體事項」所載兩造主張均相同(原判決1至6頁)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54條規定引用之。
三、原審認定:
㈠本件群組之名稱「HUEI YI」為上訴人之名字,從上訴人所張
貼之版規亦可知上訴人為本件群組之版媽,價格、下單規則
、收貨方式、禁止事項都由上訴人所規定,匯款帳號亦為上
訴人所有,已可認該群組內之商品為上訴人所決定,且上訴
人具有管理權限。
㈡依本件群組從110年7月2日至112年12月1日的對話觀之,該期
間成員之進入均由上訴人邀請,所有商品的種類及優惠之公
告亦均由上訴人所張貼,且所公告的產品及優惠訊息,均無
標註係上訴人代購或收取代購費之訊息,又產品價目表亦由
上訴人張貼於記事本公告群友,加上於110年9月20日上訴人
發現遭莊蟬合詐騙時,在群組內稱「你們跟我購買這邊我會
跟你們處理」等語,均足以證明上訴人確係本件群組之掌控
者及決定者,且係基於買賣之意思而張貼上開內容。
㈢上訴人主張與被上訴人是成立委任關係部分,遍查兩造間之
對話紀錄、本件群組之版規及群組內之對話,均無任何關於
上訴人提及所有下單者(含被上訴人)須負擔代購費或其他
服務費用之訊息,自與委任之要件不符。況且,本院111年
度訴字第526號刑事判決已認定上訴人之轉得利潤係來自莊
蟬合,並非來自被上訴人,故上訴人自無由與被上訴人成立
委任關係。
㈣上訴人於本件群組及與被上訴人之LINE對話中均無提及上訴
人為莊蟬合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之意,縱使本件群組中之促銷
活動均係莊蟬合所提供,關於出貨情形亦是由上訴人詢問莊
蟬合後再回覆詢問人等情,然此部分亦與常見之中盤商由大
盤商處獲悉優惠訊息或向上游詢問出貨進度相符,尚難以此
即認上訴人為莊蟬合之履行輔助人。此外,從莊蟬合在本件
群組中,也稱要退款要找上訴人登記、要改單要找上訴人改
,亦有區分哪些是屬於上訴人的單等情,可知本件群組所有
訂購事宜,仍以上訴人所登記的為準,莊蟬合所為僅係協助
上訴人在本件群組之運作,並非是以上訴人為履行輔助人之
意。
㈤自上訴人於110年9月20日在本件群組貼文稱「你們先別慌 你
們跟我購買這邊 我會跟你們處理 我會自行退款 我目前在
警察局報案 等我」、「我這群組我會處理」、「你們等我
退完在去處理二手」、「不會出 直接退款喔」、110年9月2
1日稱「大家可以幫我個忙 麻煩你們在群組每個人自己一格
記事本 然後貼你們未收到貨 姓名 品項 金額 在幫我統計
您退款總金額 我要統計我到底欠你們多少錢」等語,已明
確表示剩餘商品不會出貨要解除契約退款之意,而被上訴人
亦將未出貨之商品及金額貼在群組之記事本內,可見被上訴
人亦同意上訴人就未出貨產品解約退款之意思表示,是兩造
間就附表除編號13(尚難認定屬於本件未出貨之商品費用)
外之未出貨產品已合意解除契約,應可認定。
㈥基此,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
被上訴人30萬4,594元(即附表編號1至12、14、15所示未出
貨之總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12年7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被上訴人
就敗訴部分,未據聲明不服,業已確定)。
四、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本件上訴,並於本院審理中補稱:
㈠被上訴人雖有匯款至上訴人本件帳戶內,惟上訴人亦直接將
款項再匯給莊蟬合所指定之金融帳戶,可徵上訴人是替被上
訴人匯款給莊蟬合。
㈡莊蟬合在本件群組中,常有向群組內之人表示可否出貨,亦
有人向其私訊詢問出貨進度,甚至上訴人亦會詢問莊蟬合是
否要開放他人進群,莊蟬合也曾要求上訴人讓第三人進群,
更曾直接逕自將群組內之成員踢出,由此可知莊蟬合方為該
群組之主導者,也是實際出貨者。又被上訴人在群組中發出
之訂購要約,莊蟬合亦可同時見聞,上訴人再替被上訴人將
款項匯給莊蟬合提供之帳戶、彙整被上訴人所訂購商品予莊
蟬合,足見買賣契約存在被上訴人與莊蟬合之間。再者,從
本件群組之對話內容來看,莊蟬合也曾將款項退給下單者,
莊蟬合在與上訴人間之LINE對話中,也會指示上訴人代為傳
達相關出貨、退款事宜、轉貼活動訊息,上訴人並無決定權
限,由此可知上訴人僅是協助莊蟬合。至於原審判決固稱「
否則莊蟬合僅需自任版主處理訂單,不須多此一舉讓被告取
得本屬於自己可以獲得之利潤」,然從莊蟬合之歷次刑事詐
欺及民事侵權行為之判決陸續增加上可知,莊蟬合事業做很
大,必須要有履行輔助人替其傳達所要提供予團媽之資訊,
故原審判決認上訴人與莊蟬合間為上下游關係,實有違誤。
㈢被上訴人既係與莊蟬合訂立買賣契約,自無從與上訴人具有
解除買賣契約之合意,且從莊蟬合於110年7月6日也曾在本
件群組自稱版媽,以及兩造間於110年8月20日之LINE對話紀
錄可知,被上訴人本就知道關於商品改宅配之問題必須等莊
蟬合回應,由此足證被上訴人知悉買賣契約締約對象為莊蟬
合。
㈣上訴人在本件群組中雖然沒有正式向群組內之成員公告表示
其僅係莊蟬合之代理人或履行輔助人(就是俗稱的小幫手)
,但從相關出貨、退貨事宜或優惠活動都是莊蟬合在說明,
以及群組成員曾直接說明莊蟬合是上訴人之上游等情可知,
群組內成員均知悉上訴人僅係莊蟬合的小幫手而已。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購買附表編號1至12、14、15
所示商品、箱數(含贈品數量)(下稱系爭商品)、匯款金
額,且購買過程中,均係由被上訴人跟上訴人進行核對,且
被上訴人亦係將款項匯入上訴人名下之本件帳戶各節,均不
爭執(本院卷245至247頁),惟辯稱買賣契約是存於被上訴
人與莊蟬合之間,上訴人僅係莊蟬合之履行輔助人等語,故
本件本院審理之爭點即與原審相同,主要厥為:㈠被上訴人
所購買之系爭商品,實際出賣人是否為上訴人?㈡若為肯定
,兩造間是否已合意解除買賣契約?
二、被上訴人所購買之系爭商品,實際出賣人為上訴人,上訴人
並非莊蟬合之履行輔助人:
㈠上訴人坦認本件群組為其所設立(本院卷246頁),且群組名
稱既係「HUEI YI BABY SHOP」,而上訴人亦自承「HUEI YI
」係其英文名字(本院卷246頁),故從形式外觀上已可明
確知悉本件群組係由「HUEI YI」即上訴人所經營,依一般
經驗法則,自會認為在本件群組所購買之物品,出賣人即係
上訴人。另本件群組內並沒有透過公告向成員表示上訴人只
是莊蟬合的代理人或者是履行輔助人(即俗稱之小幫手),
且群組內所有商品種類及優惠公告亦均為上訴人所張貼,此
為上訴人所坦認在卷(本院卷254頁),參以被上訴人購買
商品之過程中,也是直接與上訴人進行核對,最後也是將款
項匯入上訴人名下之本件帳戶內,凡此種種,均足以證明實
際出賣人為上訴人。
㈡當上訴人發現已無法聯繫莊蟬合後,於110年9月20日12時24分,即在本件群組中稱「你們先別慌 你們跟我購買這邊 我會跟你們處理~~我會自行退款 我目前在警察局報案 等我」、於同日13時33分稱「…等待開庭判決結果,帳戶解除鎖定之後退款部份僅退還跟我訂購商品的客戶。…」、於同日15時37分稱「對 麻煩各位了。不然我自己要對3百多 可能超過了。我要快速整理」、「我被他(按:即指莊蟬合)倒了3-4百應該跑不到(按:應係跑不掉之誤繕) 等我統計完帳務 我會對你們負責…」、於同日18時24分稱「至少你們是我下層 我這個上層要背著你們債 雖我跟他(按:即指莊蟬合)天天結單算清。但我是有責任退你們款項的人」等語(原審民事準備㈡狀卷180頁、185頁、193頁、200頁)。由上訴人在本件群組內所為之上開說法,也已經很明確對所有在群組內訂購商品之買家表示會以出賣人之地位對所有買家負責、退款;且從其所稱必須天天跟莊蟬合結單算清,以及其也被莊蟬合倒了至少3、4百萬元債務觀之,莊蟬合與上訴人間自屬於上、下游買賣關係,即上訴人也是跟莊蟬合購買商品,必須支付買賣價金給莊蟬合。倘若上訴人僅係莊蟬合之履行輔助人,買賣關係存在買家與莊蟬合之間,即無所謂上訴人遭莊蟬合倒債之說,亦無非屬買賣契約當事人之上訴人必須背所有買家債務之義務,故上訴人辯稱僅係莊蟬合之履行輔助人,自難憑採。
㈢更甚者,上訴人在莊蟬合失聯後,即對莊蟬合提出刑事詐欺
告訴、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先經本院刑事庭以111
年度訴字第526號判決莊蟬合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詐欺罪在案,其中犯罪事實欄已明確記載「莊蟬合接續其詐
欺犯意,向甲○○(按:即上訴人)佯稱如擔任團購主(亦俗
稱團媽),可賺取差價及享有儲值優惠,如:儲值24萬元,
送6萬元(即儲值24萬元可訂購30萬元的商品),致甲○○誤
信為真,擔任團購主…甲○○無法聯繫上莊蟬合,查覺有異,
始知受騙,迄今仍有高達553萬2,122元的商品未到貨,另有
69萬2,458元的儲值金額未退還。」(原審卷75至78頁);
復經本院民事庭以111年度重訴字第104號判決莊蟬合應給付
甲○○622萬4,580元在案,而在該案中,上訴人亦係起訴主張
其係向莊蟬合下標購買尿布、奶粉等嬰兒用品,因莊蟬合以
不同藉口拖延出貨時間,直至莊蟬合於110年9月17日遭警方
逮捕,上訴人無法聯繫莊蟬合,始知受騙,因此請求莊蟬合
賠償上訴人622萬4,580元(原審卷319至322頁)。準此,上
訴人在對莊蟬合所提之民刑事案件中,均係以被害人自居,
主張其係向莊蟬合購買商品,顯見以上訴人所述與莊蟬合間
之合作關係及其主觀認知,其確非莊蟬合之履行輔助人,由
此益徵上訴人在本件民事訴訟中,主張其為莊蟬合之履行輔
助人,僅係臨訟卸責之詞,要無足採。
㈣上訴人固辯稱莊蟬合在本件群組中才是具有主導地位之人,
並提出相關對話紀錄為證,惟縱使莊蟬合在本件群組中,就
相關出、退貨(款)事宜曾有所介入,以及莊蟬合私下有向
上訴人說明促銷活動及可否改單,再由上訴人在本件群組中
公告等情,也無從據此認定買賣關係存在被上訴人與莊蟬合
間。蓋本院認為莊蟬合雖活躍於本件群組中,而曾有介入處
理出、退貨(款)等事宜,就群組內之成員而言,至多也只
會認為莊蟬合是上訴人之上游廠商,具有合作關係,但成員
們在判斷係跟何人締結買賣契約時,仍應回歸本件群組係以
上訴人名義所設立之形式外觀、對帳及促銷活動均係由上訴
人處理、買家係直接匯入上訴人之本件帳戶內各節認定;況
且,依上訴人之主觀認知,也自認其係應對群組內成員負責
之出賣人,此均已如前所述,故依上訴人及群組內買家之真
意,買賣關係自存在於上訴人及群組內買家之間。更進一步
推論,本院認為莊蟬合為上訴人之上游,貨源掌握在莊蟬合
手上,縱使莊蟬合與上訴人間才具有買賣關係,但依其等間
之約定,既是由莊蟬合直接將商品寄給買家(原審卷144頁
),則莊蟬合為了能夠順利出、退貨,而在有相關問題產生
(含出、退貨、退款、改單等)時,曾直接回覆群組內之成
員,也不能據此反推莊蟬合與群組內之成員成立買賣契約;
又關於本件群組中之促銷活動雖是由莊蟬合所提供,然此部
分亦與常見之中盤商由大盤商處獲悉優惠訊息相符,尚難以
此即認上訴人為莊蟬合之履行輔助人。
㈤本院認定本件買賣契約之出賣人為上訴人之其餘理由與原判
決之認定相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規定引用原判
決「本院之判斷:(二)、1」之記載(原判決6至10頁)。
三、兩造間就系爭商品(未出貨部分)之買賣契約均已合意解除
:
㈠上訴人於110年9月20日已多次在本件群組貼文稱會直接將款
項退給向其購買商品之買家,如稱「我會自行退款」、「不
會出 直接退款唷」、「帳戶解除鎖定之後退款部份僅退還
跟我訂購商品的客戶」、「我一定會想辦法退款給你們」、
「退款部分我會先跟家人借一些來退款」、「我是有責任退
你們款項的人」(原審民事準備㈡狀卷180頁、181頁、185頁
、194頁、199頁、200頁),於翌(21)日0時48分更明言「
大家可以幫我個忙… 麻煩你們在群組每個人自己一格記事本
然後貼 你們未收到貨 姓名 品項 金額 在幫我統計您退款
總金額 因為我要統計我到底欠你們多少」(原審民事準備㈡
狀卷204至205頁),其既已明確表示要退還群組內買家所有
未到貨之款項,且要求買家向其告知應退款項為何,顯然已
對外為解除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嗣於同日1時6分,被上訴
人即在群組中建立記事本,告知上訴人未出貨之商品及款項
,復於同日9時5分在兩造間私下之LINE對話紀錄中,亦同樣
建立記事本,甚至明確告知未出貨之商品總額為32萬餘元(
原審民事準備㈡狀卷208頁、原審卷195頁),足見被上訴人
亦同意上訴人就未出貨商品解約退款之意思表示,是兩造間
就系爭商品中未出貨之部分,均已合意解除契約,應可認定
。
㈡本院認定兩造就系爭商品(未出貨部分)之買賣契約已合意
解除之其餘理由與原判決之認定相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5
4條第1項規定引用原判決「本院之判斷:(二)、2」之記
載(原判決10至11頁)。
四、兩造間就系爭商品之買賣契約既已合意解除,被上訴人依民
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請求上訴人應回復原狀並附加自受領
時之利息償還,自屬有據。又被上訴人主張未出貨之商品如
附表「未收商品數量」所示,而負有交付商品義務之出賣人
,自應就其已交付商品乙節負舉證責任,因上訴人迄今未能
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所述未出貨之商品品項、數量有誤,自應
認被上訴人所為之主張為真,則據此計算被上訴人應可請求
上訴人退還之金額為30萬4,594元,其餘計算出該金額之理
由,亦與原判決之認定相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規定引用原判決「本院之判斷:(二)、3」之記載(原判
決11至12頁)。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259條第2款規定,請求上訴人給
付30萬4,594元,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2年7月14日起
(送達證書見支付命令卷63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原審准許被上訴人之請求,
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為無理由
,其上訴應予駁回。
六、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經本院斟酌後,認於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論
述。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附表
編號 訂購日期 品項 商品金額(新臺幣,元) 扣抵金額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訂購數量 贈品數量 收貨量 未收商品數量 應返還金額(新臺幣,元) 1 110/5/14 口罩 520 520 4盒 4盒口罩 520 2 110/6/26 幫寶適超薄乾爽尿布M-200片 3,600 3,600 2箱 2箱 2箱正品及2箱贈品 3,600 幫寶適超薄乾爽尿布L-120片 3,600 3,600 2箱 2箱 2箱正品及2箱贈品 3,600 幫寶適一級棒尿布彩盒M-144片 2,780 2,780 2箱 2箱 2箱正品及2箱贈品 2,780 幫寶適一級棒尿布彩盒L-120片 2,780 2,780 2箱 2箱 2箱正品及2箱贈品 2,780 3 110/8/1 卡洛塔妮1號羊奶粉 10,250 10,250 3箱(21罐) 12罐 9罐 4,393 9罐。(計算式:10,250/21*9,元以下四捨五入) 4 110/8/8 金愛兒樂奶粉 15,500 15,500 4箱 4箱 15,500 心美力1號奶粉 11,600 11,600 3箱 3箱 11,600 明治1號奶粉 10,600 10,600 3箱 3箱 10,600 能恩一般1號奶粉 8,750 8,750 3箱共21罐 18罐 3罐 1,250 3罐。(計算式:8,750/21*3,元以下四捨五入) 諾優貝1號奶粉 9,900 9,900 3箱 2箱 1箱 3,300 5 110/8/11 卡洛塔妮1號羊奶粉 10,550 10,550 3箱 3箱 心美力1號奶粉 8,800 8,800 2箱 2箱 金愛兒樂奶粉 15,900 15,900 4箱 4箱 15,900 6 110/8/15 明治奶粉1號 3,500 700 44,150 1箱 1箱 44,150 明治奶粉2號 7,000 2箱 2箱 明治奶粉3號 3,000 1箱 1箱 能恩水解1號奶粉 14,700 4箱 寶兒1號奶粉 2,850 1箱 1箱 能恩全護1號奶粉 13,800 2箱 2箱 7 110/8/15 明治樂樂Q貝1 3,000 3,000 1箱 1箱 3,000 親護1號奶粉 4,300 4,300 1箱 1箱 4,300 雪印3號奶粉 2,300 2,300 1箱 1箱 2,300 8 110/8/18 能恩水解1號奶粉 10,000 10,000 4箱 4箱 10,000 9 110/8/29 金愛兒樂奶粉 7,200 7,200 2箱 2箱 7,200 心美力3號奶粉 3,800 3,800 1箱 1箱 3,800 能恩水解1號奶粉 14,000 14,000 4箱 4箱 14,000 明治1號奶粉 6,300 6,300 2箱 2箱 6,300 一級幫彩盒尿布M及L 7,420 7,420 M 6箱 L 4箱 M 6箱 L 4箱 7,420 滿意寶寶白金尿布M及L 6,828 6,828 M 4箱 L 2箱 M 4箱 L 2箱 6,828 10 110/8/31 能恩水解3號奶粉 6,676 6,676 4箱 4箱 6,676 金幼兒樂奶粉 6,938 6,938 2箱 2箱 6,938 明治3號奶粉 1,969 1,969 1箱 1箱 1,969 11 110/9/3 親護1號奶粉 5,638 5,638 2箱 2箱 5,638 豐力富1號奶粉 5,307 5,307 3箱 3箱 5,307 明治1號奶粉 7,107 7,107 3箱 3箱 7,107 卡洛塔妮1號羊奶粉 4,338 4,338 2箱 2箱 4,338 幫寶適一級幫尿布L 1,425 1,425 2箱 2箱 1,425 12 110/9/6 卡洛塔妮1號羊奶粉 6,207 1,265 20,325 3箱 3箱 20,325 林貝兒1號奶粉 4,538 2箱 2箱 能恩水解1號奶粉 7,707 3箱 3箱 能恩水解3號奶粉 3,138 2箱 2箱 13 110/9/9 金愛兒奶粉 8/8 4箱 8/11 4箱 8/29 2箱 金幼兒樂奶粉 8/31 2箱 能恩水解1號奶粉 8/15 4箱 8/18 4箱 8/29 4箱9/6 3箱 10,400 14 110/9/13 寶兒1號奶粉 4,925 9,000 37,900 2箱 1箱 1箱 (未出貨應以低價1,675元計算) 31,700 寶兒3號奶粉 4,575 2箱 1箱 1箱 (未出貨應以低價1,625元計算) 能恩水解1號奶粉 14,100 4箱 4箱 能恩水解3號奶粉 5,000 2箱 2箱 能恩全護3號奶粉(原告誤寫為能恩水解) 8,850 2箱 2箱 金貝親3號奶粉 4,550 2箱 2箱 豐力富1-3奶粉 5,300 2箱 2箱 15 110/9/13 一級幫日版黏貼尿布M、L、XL 17,100 17,100 M 2箱 L 4箱 XL 4箱 M 1箱 L 2箱 XL 2箱 M 2箱+贈品1箱 L 4箱+贈品2箱 XL 4箱+贈品2箱 17,100 一級幫日版褲型尿布L、XL L 4箱 XL 4箱 L 2箱 XL 2箱 L 4箱+贈品2箱 XL 4箱+贈品2箱 白滿黏貼尿布S 2,550 2,550 S 2箱 S 1箱 S 2箱+贈品1箱 2,550 白金黏貼尿布M、L、XL 8,400 8,400 M 2箱 L 2箱 XL 2箱 M 1箱 L 1箱 XL 1箱 M 2箱+贈品1箱 L 2箱+贈品1箱 XL 2箱+贈品1箱 8,400 合計 304594
CYDV-113-簡上-61-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