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聲請調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司調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潘婷
代 理 人 李文健律師
簡婕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允耀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整。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056,400元【計算式:872萬3,898元(土地部分
:137㎡×228,000元/㎡×權利範圍9/36)+914,898元(房屋部分
: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試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
二、關於調解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表明異議理由;但對於本裁定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NHEV-113-湖司調-403-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