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88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李文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5,117元(計算
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利息 給付基數 年息 (%)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1 利息 506,087元 108年12月15日 113年9月15日 (4+276/366) 9.9348% 239,030元 2 本金 506,087元 506,087元 小計 745,117元
TYDV-113-訴-2688-20241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