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22號
原 告 李孟昌
訴訟代理人 李春霖
被 告 劉展志
林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
6款規定即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地上物拆除,並將
占用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萬2,863元【計算式:149,674元(系爭土地113
年度公告現值)×0.42㎡(原告自行陳報之占用面積)=62,863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TCDV-113-補-2422-20241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