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M-114-訴-73-2025032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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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春霖 選任辯護人 洪永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47629號、第50471號、第54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李春霖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肆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李春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上開罪嫌,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前有8次通緝紀錄,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可能,又被告本案犯4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可認被告有反覆實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罪之情形,具有羈押之原因,經權衡比例原則後,亦認具有羈押之必要性,裁定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4年3月25日訊問被告, 並斟酌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審酌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前開逃亡及反覆實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罪之羈押原因猶存,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4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