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號
112年度訴字第404號
112年度訴字第6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利泓德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被 告 劉建一
選任辯護人 周嬿容律師
被 告 廖曜成
選任辯護人 孫安妮律師
被 告 陳耀軍
選任辯護人 蔡復吉律師
王聖傑律師
被 告 曾子豪
選任辯護人 蔡復吉律師
王聖傑律師
被 告 張懷文
選任辯護人 丁聖哲律師
被 告 李瑞騰
義務辯護人 陳瑋博律師
被 告 康宏霖
選任辯護人 魏大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44224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62776號)
、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57742號、112年度偵字第2945號、2
946號、2947號、2948號、第34636號、34637號、34638號、3463
9號、34640號、34641號、34642號、35031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利泓德、劉建一、廖曜成、陳耀軍、曾子豪、張懷文、李瑞騰、
康宏霖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
收。
事 實
一、利泓德明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款
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假麻黃鹼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
第2 項第4款所列管之第四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不得非法
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竟仍為下列行
為:
㈠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龍哥」(另由檢察官偵查)基
於製造第四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8月間,由「龍
哥」提供資金及交付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感冒藥錠、
膠囊、製毒器具去膜機、果汁機,利泓德負責收購更多含有
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感冒藥錠、膠囊,並承租屏東市○○鄉
○○路00號(下稱本案房屋)作為製造毒品場地。利泓德即在本
案房屋,以去膜機、果汁機將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感
冒藥錠、膠囊去膜、研磨、攪拌混合粉末,而製造第四級毒
品。
㈡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1年9月
上旬某日,在高雄酒店購得愷他命1罐(淨重6.8599,純度77
.1%,純質淨重5.2890公克,驗餘淨重6.8089公克)而持有
之。
二、廖曜成、劉建一、陳耀軍、張懷文、曾子豪、李瑞騰、康宏
霖均明知假麻黃鹼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4款
所列管之第四級毒品,依法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
上。廖曜成、劉建一、曾子豪、李瑞騰、康宏霖仍基於持有
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陳耀軍、張懷文、
陳育誠(另為判決)基於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之犯意聯絡,購買附表二所示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感
冒藥錠、膠囊(各持有之藥品種類、所含第四級毒品假麻黃
鹼數量詳附表二),而非法持有之。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
有明文。本案以下所引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
同意做為證據,且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迄言詞辯論終結
前未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並
非公務員違法取得,亦無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經本院
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進行調查、辯論,依法自有證據能力
。
二、得心證之理由
㈠犯罪事實一
1.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利泓德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
理時坦承不諱,且有證人即共同被告劉建一、陳耀軍、張懷
文、曾子豪、李瑞騰、康宏霖於警詢、檢察官偵查時之證述
可佐,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附表二
編號1所示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21日北榮毒鑑
字第C0000000號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第C0000000-Q號毒品純
度鑑定書在卷可參,及附表二所示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
感冒藥錠、膠囊、去膜機、果汁機、愷他命1罐扣案可稽,
足認被告利泓德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毒品罪所稱之製造毒品,除指
對於各種原料或物料加工,而使成為具有成癮性、濫用性或
對社會具有危害性之單一或複合成分麻醉藥品與影響精神之
物質及其製品,或化合、調配同級或不同級品項毒品,而使
成為另一種類具有上開特性物質之行為外,尚包括違反防制
毒品危害蔓延之立法宗旨,而對毒品施予質變或形變之諸如
:乾燥、研粉、固化、液化、氣化、純化(提煉或萃取)、
賦型(壓錠或裝囊)或優化(除臭、增香、添味或著色)等
加工過程,以上行為概為「(毒品)製造」之構成要件所涵
攝。查被告利泓德於警詢時供稱:伊將膠囊、藥錠退殼後,
再以果汁機將藥錠研磨絞碎粉末等語(見偵44224卷第14至1
6頁),檢察官偵查中供稱:伊將膠囊退殼、藥錠從包裝中
取出,將膠囊中之藥粉與藥錠分開存放語(見偵44224卷第2
92至293頁),可見被告利泓德已為將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
黃鹼之感冒膠囊去除外殼取得其內粉末之純化行為及將藥錠
研磨成粉狀之研粉行為,其前開行為已該當毒品製造行為無
訛。
㈡犯罪事實二
1.被告劉建一、陳耀軍、張懷文、曾子豪、李瑞騰、康宏霖部
分
⑴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劉建一、陳耀軍、張懷文、曾子豪、李瑞
騰、康宏霖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
有證人即上開共同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查時之證述可佐,
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附表二所示鑑
定書在卷可參,及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可稽,足認被告劉建
一、陳耀軍、張懷文、曾子豪、李瑞騰、康宏霖上開任意性
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⑵被告(即證人共同被告)陳耀軍供(證)稱:111年12月15日
警方持搜索票至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搜索時,現場有
伊、被告張懷文、被告陳育誠,現場查扣附表二編號4、5所
示感冒膠囊、藥錠,該等感冒膠囊、藥錠係要交予被告劉建
一(雞哥、陳哥),被告張懷文、被告陳育誠會為伊收購大量
感冒膠囊、藥錠後交予伊,被告張懷文、被告陳育誠均曾與
伊一同將所收購之感冒膠囊、藥錠交予被告劉建一等語(見
偵2945號卷第17頁、第27至28頁、第330至332頁)。被告(
即證人共同被告)張懷文供(證)稱:警方於111年12月15
日持搜索票至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搜索時,現場有伊
、被告陳耀軍、被告陳育誠,現場查扣附表二編號4、5所示
感冒膠囊、藥錠,伊依照被告陳耀軍告知之內容收購感冒膠
囊、藥錠後交予被告陳耀軍,查扣之感冒膠囊、藥錠係要交
予被告陳耀軍等語(見偵2945號卷第250頁、第255頁、第34
7頁、第349至351頁)。被告(即證人共同被告)陳育誠供
(證)稱:警方於111年12月15日持搜索票至新北市○○區○○○
路000號8樓搜索時,現場有伊、被告陳耀軍、被告張懷文,
現場查扣附表二編號4、5所示感冒膠囊、藥錠。伊經由被告
陳耀軍認識被告劉建一(成哥)。伊收購大量感冒膠囊、藥
錠,返回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住處時會交予被告陳耀
軍以獲取報酬,被告陳耀軍再將感冒膠囊、藥錠交予被告劉
建一等語(見偵2945號卷第186頁、第191頁、第337頁、第3
39至341頁)。由其等前開所述,可知被告陳耀軍、被告張
懷文、被告陳育誠分頭大量蒐購感冒藥錠、膠囊後,交予被
告陳耀軍集中管領,111年12月15日,在新北市○○區○○○路00
0號8樓為警查扣之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感冒藥錠、膠
囊,應為前開模式所得之感冒藥錠、膠囊,可見該等含有第
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感冒藥錠、膠囊應屬被告陳耀軍、張懷
文、陳育誠共同持有。
2.被告廖曜成部分
⑴被告廖曜成固坦承於111年11月7日,在屏東縣○○鄉○○路00號
、同鄉海平路129巷17弄4號為警查扣其所有附表二編號2所
示藥品等情,惟否認有何持有第四級毒品逾5公克犯行,辯
稱伊購買大量感冒藥係為轉售賺取差價,伊不知其內含有第
四級毒品云云。
⑵經查:
①警方持搜索票於111年11月7日,在屏東縣○○鄉○○路00號、同
鄉海平路129巷17弄4號為警查扣被告廖曜成所有附表二編號
2所示藥品一情,業據被告廖曜成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97
頁),且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
參(見偵55742號卷第27至44頁)。再前開為警查扣被告廖
曜成所有之藥品,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
認均含有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鑑定結果詳見附表二編
號2)一節,亦有該局111年11月18日刑鑑字第1117033896號
鑑定書在卷可按(見偵55742號卷第203至205頁)。被告廖
曜成於前開時、地持有純質淨重632.33公克之第四級毒品假
麻黃鹼一情,首堪認定。
②被告廖曜成前開為警查扣之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感冒
藥錠、膠囊之廠牌、品名、數量分為永信鼻順通藥錠2,352
顆、信東秀德寧藥錠6,000顆、井田涕可止藥錠480顆、明大
惠利敏藥錠4,200顆、華興儂涕克700顆、永信鼻福錠518顆
、杏輝安鼻寧108顆、十全瑞利淨錠1974顆,其所持有之藥
物廠牌、品名雖然不同,然均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
,而市售感冒藥錠、膠囊廠牌、種類甚多,除非被告廖曜成
特意鎖定取得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之藥錠,實難想
像其於任意購買情況下,卻能恰巧均購得含有第四級毒品假
麻黃鹼之感冒藥錠、膠囊。由被告廖曜成所持感冒藥錠、膠
囊均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一情,可見應係被告廖曜成特
意收購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之感冒藥錠、膠囊。被
告廖曜成辯稱不知該等藥品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云云,
顯無可採。再被告廖曜成所持有之前開各廠牌藥品,最少百
餘顆,最多甚至高達6,000顆,顯非供己使用,又被告廖曜
成自陳其在市場販售蔬果等語(見偵55742號卷第13頁),
其並非從事藥品販售工作,則其所持前開藥品,顯非可以一
般正常合法管道銷售。再被告廖曜成供稱:伊至不特定藥局
收購架上感冒藥等語(見偵55742號卷第11頁、第179頁),
苟若被告廖曜成不知或未鎖定藥品成分,豈會於無法以正常
銷售管道販售藥品情況下,到處收購大量藥品。況被告廖曜
成復供稱其販售前開藥品係為賺取差價,一顆大約賺0.5元
等語(見偵55742號卷第13頁、第177頁、第179頁),更難
想像何人會隨意向非正常販售藥品之蔬果商購買來路不明且
價格高於市價之藥品。凡前種種,均徵被告廖曜成所有前開
藥品,絕非以一般正常交易模式交付他人。更進者,由被告
廖曜成特意收購前開大量藥品,非供己用,而係欲以非正規
交易模式交予他人等情可知,被告廖曜成必係鎖定交易對象
要求含有特定之成分即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藥品收購之,
其辯稱不知所收購藥品之成分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云云
,顯屬卸責之詞,要無可採。
㈢至公訴意旨雖稱被告利泓德、廖曜成、劉建一、陳耀軍、張
懷文、曾子豪、李瑞騰、康泓霖(下稱被告等人)及「龍哥
」,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由
「龍哥」提供資金,再經被告等人收購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
黃鹼之感冒藥錠、膠囊,由被告利泓德在屏東市○○鄉○○路00
號設置製毒工廠,並採購製毒相關器具,被告利泓德將感冒
藥錠、膠囊製成粉末,後續欲按「紅磷法」或「氫氣法」等
相關製毒技術將上開粉末為進一步提煉、純化成甲基安非他
命,而指被告等人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然被告利泓德遭警
查獲時,其雖持有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感冒藥錠、膠
囊及去膜機、果汁機等工具,然該等去膜機、果汁機僅係供
被告利泓德將所持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感冒藥錠、膠
囊去膜、研粉、攪拌混合所用,而公訴意旨並未舉出所稱「
紅磷法」或「氫氣法」之具體內容及所需器材工具,亦未舉
出事證證明被告利泓德持有任何實施所稱「紅磷法」或「氫
氣法」之工具或業已著手實施「紅磷法」或「氫氣法」之行
為,尚不足認被告利泓德有何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再
縱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
料(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22日刑偵四字第11
36026464號函),然此節僅可證明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或可
製成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節,並無法證明持有者即有
意或必將之製成第二級毒品。況以現今毒品交易標的或施用
者多有混合數種第三、四級毒品之咖啡包,此為本院辦理毒
品案件職務上所知之事,亦難排除單純使用該等第四級毒品
假麻黃鹼之可能。公訴意旨並未舉出任何事證(例如討論欲
製造第二級毒品之對話或通聯記錄、持有實施「紅磷法」或
「氫氣法」之器具等)證明被告等人就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有犯意聯絡或已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紅磷法」或「氫氣法」之舉,實難逕以被告利泓德將第
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感冒藥錠、膠囊去膜、研粉、攪拌混合
,即推論其欲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至被告廖曜成
、劉建一、陳耀軍、張懷文、曾子豪、李瑞騰、康宏霖均僅
遭警查獲持有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感冒藥錠、膠囊,
其等遭警查獲時,並未查得其等另有製造第二、四級毒品相
關工具,亦無任何製造第二、四級毒品舉措,實難逕以其等
持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即推論其等欲就所持第四級毒品
假麻黃鹼為其他「製造」行為或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公訴意旨並未指出被告等人間有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聯絡或製造行為,亦無事證顯示被告利泓德就其所為本案就
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犯行與被告廖曜成、被告劉建一、被告
陳耀軍、被告張懷文、被告曾子豪、被告李瑞騰、被告康泓
霖間有犯意聯絡或製造行為分工,尚難因被告廖曜成、劉建
一、陳耀軍、張懷文、曾子豪、李瑞騰、康泓霖持有含有第
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感冒藥錠、膠囊,即逕認其等涉犯製造
第四級毒品犯行。另公訴意旨雖稱被告廖曜成、劉建一、陳
耀軍、張懷文、曾子豪、李瑞騰、康泓霖將其等所收購第四
級毒品假麻黃鹼之感冒藥錠、膠囊層層上交至被告利泓德一
情,然公訴意旨並未指明被告廖曜成、劉建一、陳耀軍、張
懷文、曾子豪、李瑞騰、康泓霖具體交付第四級毒品假麻黃
鹼之感冒藥錠、膠囊之時間、地點、數量,故縱認確有交付
藥品之舉,然無法知悉該等藥品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
狀況,自無法據此推論被告利泓德嗣後據此所為行止。換言
之,公訴意旨並未舉證被告廖曜成、劉建一、陳耀軍、張懷
文、曾子豪、李瑞騰、康泓霖交付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感
冒藥錠、膠囊之情狀,其據以衍生推論收受者即被告利泓德
收受藥物後之行為,難認有據。更遑論縱被告廖曜成、劉建
一、陳耀軍、張懷文、曾子豪、李瑞騰、康泓霖交付第四級
毒品假麻黃鹼之感冒藥錠、膠囊予被告利泓德,然此舉並非
「製造」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公訴意旨並未舉出任何事證
可證被告利泓德與被告廖曜成、劉建一、陳耀軍、張懷文、
曾子豪、李瑞騰、康泓霖間有製造毒品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
擔,實難泛以所謂層層交付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感冒藥錠
、膠囊一節,即推論其等製造毒品犯行。
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利泓德、廖曜成、劉建一、陳耀
軍、張懷文、曾子豪、李瑞騰、康泓霖前開犯行均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利泓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製
造第四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
淨重5公克以上罪。核被告廖曜成、劉建一、陳耀軍、張懷
文、曾子豪、李瑞騰、康宏霖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1條第6項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被告
利泓德於製造過程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克以上之低
度行為,應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利泓
德與「龍哥」,就犯罪事實一㈠;被告陳耀軍、張懷文、陳
育誠就犯罪事實二(共同持有附表二編號4、5第四級毒品假
麻黃鹼之感冒藥錠、膠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
共同正犯。再被告利泓德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
本件製造第四級毒品犯行,已如前述,是被告利泓德就前開
犯行,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得減輕其刑
之要件,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利泓德
、廖曜成、劉建一、陳耀軍、張懷文、曾子豪、李瑞騰、康
宏霖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製
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惟並無事證可認被告等人有何製造
第二級毒品犯行,公訴意旨所指,尚有未恰,惟被告利泓德
製造第四級毒品、被告廖曜成、劉建一、陳耀軍、張懷文、
曾子豪、李瑞騰、康宏霖持有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
克以上之基本事實業經檢察官起訴,且本院於審理時已告知
此部分罪名,供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無礙被告攻擊、防
禦之訴訟權利,本院自得變更法條予以判決。被告利泓德所
為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示2罪,行為互殊、犯意各別,應予分
論併罰。
㈡再被告利泓德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所為自無可取,惟
衡被告利泓德所為製造行為僅是由膠囊取出藥粉及將藥錠研
粉,並未為其他進一步積極改變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化學變
化,其犯罪情節要與其他對原物料施以鹵化、氫化、純化等
作為改變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性質、純度情節不同,其犯罪
手段、情狀、程度相較輕微,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
4 項之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縱以前述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後,科以本罪法定最低度刑仍嫌過重
,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至被告利泓德所為如犯
罪事實一㈡所示持有第三級毒品犯行,其法定刑度最低為有
期徒刑2個月,並無情輕法重之感,尚無依刑法第59條酌減
其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愷他命、假麻黃鹼為列管毒
品,自不得任意持有,被告利泓德製造第四級毒品,被告廖
曜成、劉建一、陳耀軍、張懷文、曾子豪、李瑞騰、康宏霖
持有大量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所持數量龐大,顯非供己使
用,苟流入市面,恐毒害他人,危害社會治安,所為自屬可
議,然考量被告利泓德所涉製造毒品情狀相較輕微,被告廖
曜成、劉建一、陳耀軍、張懷文、曾子豪、李瑞騰、康宏霖
所持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尚存於一般感冒藥錠、膠囊中,並
未流通於外,尚未生鉅大損害,除被告廖曜成外,其餘被告
均坦承犯行,表示悔悟,態度尚可,而被告廖曜成於事證明
確情況下,不思己過,毫無悔意,苟不予較重懲警,難斷其
僥倖之心,暨被告等人自陳之教育智識程度、工作、家庭之
生活情況,及衡其等犯罪動機、手段、方法、所得利益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附表一所示之刑。又被告利泓德持有大量
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進而製造第四級毒品,被告廖曜成、劉
建一、陳耀軍、張懷文、曾子豪、李瑞騰、康宏霖持有大量
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其等並非一時短暫觸法,所生毒害對
他人及社會產生相當淺在危險,應予相當刑罰促其等記取教
訓,認不宜以予緩刑宣告。
四、沒收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9條第1項所稱供犯罪所用之物,係指犯該項規定所指各
罪所用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因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
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
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
,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
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
。經查:
1.扣案被告利泓德持有愷他命1罐(淨重6.8599,純度77.1%,
純質淨重5.2890公克,驗餘淨重6.8089),有前述鑑定書在
卷可參;附表二所示之物均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有附
表二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按(詳如附表二所示),該等物質分
屬第三、四級毒品,且純質淨重合計已逾5公克,自屬不受
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各
被告所犯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2.扣案之去膜機1台、果汁機4臺,均為被告利泓德所有,用以
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一節,業據被告利泓德供承在卷,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利泓德所
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㈡至其餘扣案物,與本案不具直接關連性,故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條,判
決如主文。
案經檢察官阮卓群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藍巧玲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附表一
編號 被告 主文(宣告刑) 主文(沒收) 1 利泓德 利泓德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二編號1所示藥品、去膜機壹臺、果汁機肆臺、愷他命壹罐(驗餘淨重陸點捌零捌玖公克)均沒收。 2 廖曜成 廖曜成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附表二編號2所示藥品沒收。 3 劉建一 劉建一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二編號3所示藥品沒收。 4 陳耀軍 陳耀軍共同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二編號4所示藥品沒收。 5 張懷文 張懷文共同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二編號5所示藥品沒收。 6 曾子豪 曾子豪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二編號6所示藥品沒收。 7 李瑞騰 李瑞騰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二編號7所示藥品沒收。 8 康宏霖 康宏霖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二編號8所示藥品沒收。
附表二
編號 被告 搜索時間 搜索地點 扣得藥品 鑑定結果 鑑定書 1 利泓德 111年9月18日 屏東縣○○鄉○○路00號 不明藥錠4包(原扣案物編號1-1、1-2、10、11) 不明粉末2包(原扣案物編號2、9) 得息敏錠1包 熱之500藥錠1包 ACTIN藥錠1包 儂涕克藥錠1包 舒鼻涕藥錠1包 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驗前總淨重11766.24公克,總純質淨重2048.03公克 ①111年10月19日刑鑑字第1118006300號(偵57742卷第93至94頁) ②112年2月6日刑鑑字第1120013761號(偵35031卷一第131至132頁) ③112年3月2日刑鑑字第112002515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偵35031卷一第127至130頁、第133至134頁) 2 廖曜成 111年11月7日 屏東縣○○鄉○○路00號 永信鼻順通藥錠2,352顆 信東秀德寧藥錠6,000顆 井田涕可止藥錠480顆 明大惠利敏藥錠4,200顆 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驗前總淨重1930.32公克,總純質淨重479.09公克 111年11月18日刑鑑字第1117033896號(偵57742卷第203至205) 屏東縣○○鄉○○路000巷00弄0號 華興儂涕克700顆 永信鼻福錠518顆 杏輝安鼻寧108顆 十全瑞利淨錠1,974顆 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驗前總淨重508.11公克,總純質淨重153.24公克 3 劉建一 111年12月15日 桃園市○○區○○○街000號3樓 中美鼻速通樂膠囊6盒 斯斯鼻炎膠囊1包 美西清鼻通膠囊1包 成大鼻舒寧1包 莫鼻卡持續性藥效錠1包 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驗前總淨重134.22公克,總純質淨重22.56公克 112年3月3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偵62776卷第367至368頁) 4 陳耀軍 111年12月15日 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永信鼻福錠28顆 安星舒服寧28顆 世達舒鼻涕錠20顆 十全舒鼻康膠囊1,450顆 華興儂涕克錠1,600顆 莫鼻卡140顆 鼻順通錠1,232顆 新功樂治敏膠囊3,120顆 鼻速通樂膠囊50顆 強生過敏寧膜衣錠280顆 美西清鼻通膠囊50顆 明大惠利敏錠56顆 鼻敏佳膠囊36顆 涕可止膠囊20顆 鼻隨通膠囊20顆 成大鼻舒寧錠100顆 斯斯鼻炎膠囊520顆 歐業賜爾鼻好膠囊160顆 衛達德息錠1,260顆 光南德康鼻炎膠囊740顆 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驗前總淨重3074.49公克,總純質淨重544.18公克 ①112年3月20日刑鑑字第1120034414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偵34639卷第75至80頁、第89至94頁) ②112年3月24日刑鑑字第第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 (偵34639卷第83至88頁) 新北市板橋區北門街3巷口 鼻可康膠囊2,000顆 富邦世鼻利2,000顆 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驗前總淨重800公克,總純質淨重161.6公克 ①112年4月6日刑鑑字第1120043206號(偵34639卷第81至82頁) 5 張懷文 111年12月15日 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 秀得寧藥錠48顆 過敏寧膜衣錠140顆 樂治敏膠囊140顆 儂涕克錠20顆 克鼻敏錠21顆 鼻敏佳膠囊36顆 得息敏錠60顆 安鼻寧錠36顆 惠利敏錠280顆 鼻敏寧錠42顆 斯斯鼻炎膠囊130顆 鼻速通樂10顆 鼻舒寧錠10顆 鼻隨通10顆 舒鼻涕錠20顆 莫鼻卡藥錠28顆 鼻順通錠28顆 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驗前總淨重246.23公克,總純質淨重45.45公克 ①112年3月17日刑鑑字第1120033901號、第0000000000號(偵2945卷第381至384頁)、第0000000000號(偵34640卷第27至28頁) ②112年3月20日刑鑑字第1120034864號、第0000000000號(偵2945卷p第385至388頁)、第0000000000號(偵34640卷第33至34頁) 6 曾子豪 111年12月15日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2樓 鼻舒寧230顆 清鼻通膠囊110顆 舒鼻康膠囊180顆 鼻敏佳膠囊252顆 鼻敏寧錠140顆 得息敏膠囊280顆 鼻可康膠囊80顆 鼻速克膠囊100顆 安鼻寧膠囊63顆 斯斯鼻炎膠囊2,040顆 德康鼻炎膠囊630顆 世鼻利膠囊1,060顆 鼻速通樂360顆 涕可止(紅)350顆 涕可止(白)140顆 鼻佳能膠囊100顆 過敏寧膠囊504顆 鼻隨通膠囊280顆 惠利敏膠囊868顆 舒鼻能膠囊1,000顆 莫鼻卡膠囊721顆 秀得寧錠1,000顆 克鼻敏膠囊630顆 樂治敏膠囊460顆 鼻感寧膠囊112顆 喜洛膠囊98顆 鼻舒寧膠囊50顆 伊佳麗膠囊40顆 特敏福膠囊50顆 賜爾鼻好膠囊20顆 鼻福膠囊28顆 亞涕膠囊28顆 立克膠囊20顆 儂涕克膠囊140顆 舒鼻涕錠120顆 克汝涕錠56顆 ACTIN膠囊28顆 舒服寧膠囊28顆 驅敏膠囊30顆 止涕錠40顆 柔他益膠囊42顆 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驗前總淨重3071.53公克,總純質淨重574.2公克 ①112年3月29日刑鑑字第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偵34640卷一第41頁、第43至44頁、第59至60頁) ②112年3月31日刑鑑字第112004259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偵34640卷一31第至32頁、第35至36頁、第45至46頁、第61至62頁) ③112年4月6日刑鑑字第1120043071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偵34640卷一第29至30頁、第33至34頁、第39至40號、第49至52頁、第55至56頁) ④112年4月12刑日鑑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偵34640卷一第37至38頁、第47至48頁、第53至54頁、第57至58頁) 7 李瑞騰 111年12月15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斯斯鼻炎膠囊130顆 鼻隨通膠囊80顆 賜爾鼻好膠囊10顆 涕可止膠囊30顆 德康鼻炎40顆 鼻敏佳膠囊48顆 世鼻利錠40顆 舒鼻康膠囊20顆 儂涕克錠30顆 樂治敏膠囊120顆 舒鼻康膠囊20顆 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驗前總淨重176.47公克,總純質淨重24.94公克 ①112年3月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偵2947卷第177至181頁) ②112年3月3日刑鑑字第1120026235號(偵2947卷第175至176頁) 8 康宏霖 111年12月15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8樓 舒鼻康20顆 鼻舒寧錠130顆 得息敏100顆 鼻速克40顆 鼻可康40顆 鼻敏寧14顆 鼻敏佳60顆 舒鼻涕40顆 鼻速通樂60顆 涕可止140顆 世鼻利40顆 德康鼻炎190顆 斯斯鼻炎膠囊370顆 過敏寧膜衣錠168顆 樂治敏膠囊80顆 鼻感寧28顆 儂涕克40顆 克汝涕錠56顆 克鼻敏錠42顆 Zhi Ti40顆 安鼻通100顆 鼻福錠60顆 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驗前總淨重450.96公克,總純質淨重86.75公克 ①112年3月1日刑鑑字第1120024582號、第0000000000號(偵2947卷第191至194頁) ②112年3月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偵2947卷第185至188頁、第189至190頁、第195至196頁) ③112年3月6日刑鑑字第1120026721號(偵2947卷第183至184頁) ④112年3月17日刑鑑字第1120033913號(偵34640卷五第143至144頁) ⑤112年4月6日刑鑑字0000000000號(偵34640卷五第127至128頁)
PCDM-112-訴-404-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