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952號
原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楊熾宗
訴訟代理人 林信羽
被 告 宋品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1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320元,及自113年12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320元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KSEV-113-雄小-2952-20250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