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4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債 務 人 清淨網站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森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24,645元迄今未清償,
故請求對債務人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聲請
狀上之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有誤,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
,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ILDV-114-司促-394-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