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楊惠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捌佰柒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楊惠婷於民國99年09月01
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自民國99年09月01日起至
民國120年10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5.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日止累計45,000元正未給付,
其中43,221元為本金;1,68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楊惠婷於民國98
年08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98年08月0
3日起至民國120年10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8.3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日止累計56,608元正未
給付,其中55,117元為本金;1,39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㈢債務人楊惠婷於
民國100年07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
年07月01日起至民國120年10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4.0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日止累計19,
269元正未給付,其中18,470元為本金;706元為利息;93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㈣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
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59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221元 楊惠婷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9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5117元 楊惠婷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3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8470元 楊惠婷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02%計算之利息
TCDV-114-司促-7599-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