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8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楊濬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壹佰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濬瑋於民國113年0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18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
1月22日止累計27,768元正未給付,其中27,397元為本金;3
7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二)債務人楊濬瑋於民國112年01月16日向債權人借
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6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
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00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13年11月22日止累計46,455元正未給付,其中44,283元為
本金;2,17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楊濬瑋於民國112年04月14日向
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14日起至民國
125年09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00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2日止累計191,278元正未給付,其中
178,694元為本金;12,58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楊濬瑋於民國111
年0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
19日起至民國120年12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5.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2日止累計70,554元正
未給付,其中67,025元為本金;3,52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債務人楊濬瑋
於民國112年0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
112年06月17日起至民國124年08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2日止累計98,
776元正未給付,其中92,626元為本金;6,150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六)債務
人楊濬瑋於民國112年0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
定自民國112年02月24日起至民國117年09月24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2日
止累計40,270元正未給付,其中38,249元為本金;2,021元
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6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397元 楊濬瑋 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4283元 楊濬瑋 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78694元 楊濬瑋 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67025元 楊濬瑋 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92626元 楊濬瑋 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38249元 楊濬瑋 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SCDV-113-司促-11683-2024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