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18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
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為請求清償借款,聲請對被告楊立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本院核發之114年度司促字第2115號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上開
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
026元(本金458,037元+計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5,070元),應
繳裁判費6,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5,81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7日前補繳上開不足之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SSEV-114-新簡-188-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