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NTDM-114-投交簡附民-8-20250331-1
摘要
這是一個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吳田村因為被告吳兆修的過失傷害提告,要求損害賠償。但因為案情比較複雜,法院認為需要比較長的時間才能審判結束,所以決定把這個民事訴訟案移到民事庭去審理。這個裁定是不能上訴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吳田村
被 告 吳兆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投交簡字第10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