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成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成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成威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
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
判處罪刑確定在案,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受刑人在裁判確定前
所犯,此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
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復經本院兼衡
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及具體審酌受刑人整體犯
罪過程之各罪彼此間關聯性、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
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
應、罪數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受刑人施以矯
正之必要性等情狀,與受刑人之意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8月15日 113年8月10日 113年8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843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847號 嘉義地檢13年度速偵字第8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073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085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085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9日 113年8月30日 113年8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073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085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085號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1日 113年10月7日 113年10月7日 備 註 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3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嘉義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042號)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8月3日 113年8月11日 113年8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439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621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3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321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381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382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8日 113年11月15日 113年12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321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381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382號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9日 114年2月3日 114年1月13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6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56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53號
CYDM-114-聲-153-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