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9號
債 務 人 王宥靜即王素卿
代 理 人 詹連財律師(法扶律師)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之。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
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
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第121 條第1 項所
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
消債清字第26號裁定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17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
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5 頁)。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共計9人,卷附本院114年1月24日公告之債權表可
參(見本院卷二第158頁)。查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如
附表所示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其預估解約
金為新臺幣(下同)7,824元(見本院卷一第61頁),為保
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人壽保單
之保障,關於債務人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財產,應以債務人
提出7,824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堪屬適當。斟酌本件清
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
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同年月15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
附表:
編號 財產明細 現值(新臺幣) 處分方法 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預估解約金(保單號碼:Z000000000) 7,824元 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
SLDV-112-司執消債清-99-202503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