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申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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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許麗評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司催字第6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2025-03-31

SLDV-114-除-132-2025033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葉瑋宸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6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2025-03-31

SLDV-114-除-158-2025033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李麗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0007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2025-03-31

SLDV-114-除-127-2025033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施琦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筱涵律師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誠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2025-03-31

SLDV-114-除-161-2025033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東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惠 代 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高春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57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民國) 支票 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玉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 東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5,776元 1376282 113年7月31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2025-03-31

SLDV-114-除-103-2025033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陳惠靜 代 理 人 鄭嘉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89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3-NX-366011-2 1 180 股票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4-NX-397757-0 1 36 合計 2 216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2025-03-31

SLDV-114-除-146-2025033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羅錦隆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0007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2025-03-31

SLDV-114-除-100-2025033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吳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7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2025-03-31

SLDV-114-除-119-2025033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莊曜榮 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及同法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張 數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A-001742-2 1股 1張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A-001743-4 1股 1張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B-003654-6 10股 1張

2025-03-31

SLDV-114-除-134-2025033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鹿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玉嬌 代 理 人 李因梵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份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2025-03-31

SLDV-114-除-159-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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