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東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惠
代 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高春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57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民國) 支票 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玉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 東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5,776元 1376282 113年7月31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SLDV-114-除-103-20250331-1